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1号

楼市   2025-01-22 17:22   内蒙古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由原来的1.5%调整为1%。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下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二是对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如何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起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公告》。例如:我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5年1月征期申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本《公告》,仍应按原预征率执行;该企业于2025年2月征期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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