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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一般应遵循的五大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权责发生制排在第一,是税前扣除时需要着重关注的。
权责发生制,即纳税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那与之对应的为收付实现制,即在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在常规情形下,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在一些特殊或非典型情况下,同样需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接下来,将对这些特殊情况逐一进行详细梳理与分析。
职工的工资薪金、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工会经费,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已计提工资薪金,可在当年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不需再延迟至下一汇缴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中的“支付”“缴纳”“拨缴”都代表着实际支付。
工资薪金等,在年末,存在较多延期支付的情况。如果每年都进行纳税调整则比较麻烦。因此根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就是汇算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用纳税调整,可直接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时均需要考虑其实际支付情况,若没有实际支付,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