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微信公众号推送算法改版,推送顺序被打乱,只有将【成成言税】设为【星标】和经常点【在看】,才能及时收到推送。
星标方法超级简单,点击上方【成成言税】→点击右上角【...】→设为星标⭐
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个人接受的赠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会计处理。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的会计处理至少有三种:一是交易实质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按单独售价比例分摊价格确认收入;二是交易实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有两种处理:1、赠品与商品高度关联,二者整体作为组合产出,整体确认收入,也就不涉及价格分摊,也不涉及前述的分类列报;2、交易实质认定为销售期间费用,确认为销售费用。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将与销售搭配的赠品在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赠品收入,因为同时达到客户,就同时确认收入,处理上也是记在一笔分录中,收入金额也不必单独分摊。但值得提示的是,如果赠品与销售的产品的收入分类不一样,比如一个是电脑,一个是配件耗材,收入大类中有电脑、配件耗材这两类,则仍应按单独售价比例或其他合理方式分摊列报,各自分开确认收入。由于各自成本可单独计量,因此分开结转。
二、增值税处理。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并非真正意义的“无偿”,不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对于赠与行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赠与这种民事行为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关的对价。但是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必须先购买并支付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赠家”的权利,这一点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无偿转移与物要求明显不符,实质上是商家以实物赠与的形式促销,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钱款,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经融入购买价中,并通过购买实现了赠品所有权的转移。“赠送”是基于“购买”之上,没有“购买”就没有“赠送”。因此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送并非无偿赠送,是不用视同销售。
注意:新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因此,销售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等,应当按照主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如果所赠送的赠品不属本企业商品的,比如购买商品房赠送家电,则外购家电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赠送赠品,不属于“偶然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