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人关心自己申报的债权能否被管理人认可、能否得到清偿。只要认为自己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就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该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的目的是确定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申报的主体是否为债权的真正权利主体。
管理人对该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的依据是:管理人是中立性法律地位,管理人既中立于债权人也中立于债务人;管理人是由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备对债权进行科学、准确、实质审核的能力。从法律角度来说,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所以管理人没有义务指导债权人具体提交哪些案涉材料,管理人是在不违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给与债权人一些指导,是由债权人承担因材料不完整而导致其申报的债权未被认可的法律后果。
破产债权是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进行给付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债权可从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作区分。实体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是指发生在破产程序之前的,因侵权、合同等法律原因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能以金钱评价的债权。程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是指权利人依破产程序申报欲以破产财产受偿的债权。
民事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破产债权作为民事债权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点: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成立的债权,该时间点之后发生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破产债权必须是能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债权是财产性债权;破产债权须是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实现的债权;债务人欠其职工的费用不需申报而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职工如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人在实务中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宜使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那些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却有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或虽证据不强但债务人处有明确的财务记录的,应据此确认债权;对于法规明确规定不列入破产债权的情形,遵该规定;对于债务人还未申报的那些应列入破产债权的债权,管理人待债务人申报后再对其审核,即管理人尊重债权人的民事处分权。
在实务中,只有经过对以下内容的审核,破产债权才可能获得管理人的认可:审核发生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债权的形成依据主要有合同、生效的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效仲裁条款且仲裁事项属仲裁范围内的仲裁裁决书、其他能证明债权成立的已形成证据链的依据;审核是否属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的债权;审核债权人是否依据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债权文书来计算债权金额(包括:利息等),其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破产程序的价值核心是公平,就是全体债权人通过参与破产程序平等地行使破产债权而公平受偿,债权人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笔者认为破产程序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对于此法条中“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笔者理解是“已经开始实施,但分配行为尚未完成的分配”,其是适用于债权人因正当事由而逾期申报债权的情形,反之则不适用,以便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管理人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管理人应依法行使撤销权。当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管理人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那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其补偿性的利息列为优先债权、将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滞纳金列为普通债权、将罚金(罚款)和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滞纳金从破产债权中删除。
劳动债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了列明式规定,而除此之外的那些劳动者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如:加倍支付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就不属于受到特殊保护的劳动债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而形成的债权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因返还在破产人困境下的工资性收入所形成的债权时,其中相当于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可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超出职工平均工资的那部分就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管理人对劳动债权的审查,应以劳动合同为起点,以其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服务期、试用期、劳动福利等为审查项目,还结合用人单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资料等材料来对劳动债权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管理人除了以上从理论、实务的角度审视破产债权外,还需运用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工具,以提高识别破产债权的能力,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朱杰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办案领域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现拓展企业破产业务。
专业领域∶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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