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揭发他人犯罪
首先,这里的揭发他人“犯罪”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只要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即可,不要求最终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张三揭发李四犯盗窃罪,事后查明李四有盗窃事实,但是李四的盗窃数额未达到定罪的数额,张三仍然构成立功。
其次,这里的揭发他人“犯罪”这里的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
再次,揭发他人犯罪包含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例如:小花因诈骗罪被捕后,揭发张三曾今强奸自己,应认定为小花的行为成立立功。
二、协助抓捕犯罪人
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5)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犯罪后新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立功,例如: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这些不属于犯罪后的信息不构成立功。
三、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1)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提供侦破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2)揭发、检举的事实或提供的线索不属实,不能认定为是立功。(3)通过非法方式、职务行为获取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四、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所针对的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朱文亮
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曾在公安机关刑警大队工作14年,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思维严谨,办案经验丰富。现就职于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婚姻家事。联系电话:1876139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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