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分享第2169夜
看到文章题目,懂点法律的人可能会有点奇怪,这不是劳动纠纷吗?为什么以侵权纠纷判决?让我们先来看看案情。
2024年9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起由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劳动者余某于2023年2月入职舟山市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5月28日,余某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休息半天后感觉病情加重,刚好两名同事前来看望,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于6月1日凌晨离世。
该起案件,乍一看是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为什么劳动者家属最终以生命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呢?
关键就在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余某于5月28日上午离开了工作岗位,6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因此社保部门没有认定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加班(AI生成图)
该案如果认定为工伤事故,如果因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纠纷,则应属于劳动纠纷案件,提起劳动仲裁;既然没有认定为工伤,则死者家属只能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来请求赔偿。
该案中死者家属以余某生命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之诉。
法院立案后经审查
认定了两项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一
余某办理入职到岗后连续104天上班,仅在2023年4月6日休息了一天,其余均处于上班状态。虽然用人单位表示连续上班都是因为余某自己主动提出来加班,但是这也不能阻却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事实成立。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时间,是有限额规定的,如果超出限额,则会违反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连续加班累倒(AI生成图)
重要事实二
法院通过医院了解到,余某的死因是突发疾病,本身并没有基础病,而是因为连续工作时间太久太过劳累,导致免疫力下降从而染上疾病,很快发展为重症肺炎死亡。余某的死亡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40万元。
案件判决之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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