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还是“打车”,这是一个问题

教育   2024-09-08 22:21   广东  

轻松分享第2172



打车?不是“打的”的意思,是“殴打”车辆的意思。


最近某岛司机打人事件,全网非常热闹,这非常符合网络需要情绪表达作为传播介质的特征。类似的事件发生的其实不少,打人同时“打车”也时有发生。在这里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被打的不是司机,而是车挨了打造成了一定损坏,结果会有何不同


(AI生成图)


该次事件中,打人司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若干。被打司机称其已经花去医药费用4000余元。


打人司机的打人行为,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这应该没有太多争议。故意打人,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论,以手段、结果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按照刑法234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文义而言,只要是故意伤害,都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但是,如果仅仅有伤害行为、伤害故意,而不论伤害结果,则刑法的边界就太难界定了,推搡几下也需要坐牢的话,就大大超过了刑法的谦抑性了,与罚相当的原则相违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十三) 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根据该鉴定标准,人体损伤分五个级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程度依此变轻。


由此可以看出,轻微伤是不入刑的最高标准,达到轻伤二级标准才能够入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刑法意义下的轻微伤和日常生活中的轻伤、轻微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我们试看轻微伤的界定标准(以面部为例):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从直观看,可能会:脸上留疤、划伤伤口长度超过二指(4厘米),鼻骨骨折,掉或者断一颗牙等。以上鉴定用语的语义可以自行理解,可能鉴定机构有非常详细的鉴定规程。无论如何,这和日常生活中所称轻微伤还是很大差别的。


但是,以上情况不会导致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算犯罪。从文章开头提到某岛司机打人图片,看到满脸是血的场景。因为警方已经确定不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而是进行了行政拘留,我们可知伤害程度不会达到轻伤级别,甚至可能不到轻微伤级别。



如果“打车”导致车辆受损,

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话,

那么又将如何?


刑法(2023修正)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就是说,如果“打车”,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就能够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刑标准金额,至于其他构成要件,由法院认定,比如故意的认定等。


AI生成图


某岛的打人事件中,被打司机声称医药费花费已经超过4000元,还在继续治疗中,超过5000元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大家是否发现一个

很有意思的可以讨论(争论)的话题:


打人划算风险高

还是

“打车”(或其他物品)划算风险高?

 

貌似打车的风险更高一点,打人低一点。万一那是一辆豪车,一拳下去,修车就要几万块,妥妥的达到毁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如果两拳招呼过去打的是人,脸肿成个包子,问题也不大。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到底财物重要、还是人重要,法律更应保护人的身体利益,还是物更值得保护以使其免受损失?


如果你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这种情况,你是对这个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因为打人达不到轻伤(假设医药费花去了10万),干脆不写起诉意见书?--- 其实这是显然的,法律没有规定,当然不能。


是人重要,还是物重要?终究还是“人物”重要。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安徽财经大学校史馆上榜人物

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

大连理工大学MBA班法律专家讲师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案件、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

微信号|ronniedongwa 

微信名|轻松律师

邮   箱|szslawyer@163.com


往期精选

 Sep  2024






轻松悦分享
精神财富,越分享越丰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