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庆松团队 I 法律真的没有温度吗?

教育   2024-09-15 21:21   广东  

轻松分享第2179



法律的本意是通过规则保护各方的权益,这个各方包括国家、机构、个人,组织等。人民日报曾刊载文章称,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的一个长盛不衰的法治栏目,讲述了很多与法律有关的故事。


2016年7月22日的那则故事,值得多多回味。故事概要如下:


梗概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的一个村子里,村民指责一老太太不是潘志心,老太太却矢口否认,双方争执得不可开交。潘老太太的老伴老孟离世后,根深蒂固的矛盾,加之潘老太太扑朔迷离的身份,使她和孟家人的关系降至冰点,双方闹上法庭,然而原告潘老太太与原潘志心并非同一人,法院驳回了原告潘志心的起诉。


根据该栏目所反映的内容,该老太的确不是真正的潘志心,展现的事实与结果也对这位六十多岁的老太太非常不利,从老太的角度看,的确体现了法律的冰冷无情。



但是,这个裁判真的没有问题吗?或者换个角度说,这位老太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获得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使案件有基本的上下文环节以便理解,重新叙述一下案件事实:


事实

老孟于1986年与潘志心结婚,因潘志心精神存在一定问题走失,“潘志心”(原名张凤芹)于1998年与老孟一起生活,直至2014年老孟去世。老孟与潘志心承包经营2亩多土地;老孟的侄子侄媳与“潘志心”矛盾重重,2015年“潘志心”外出回来发现地里的价值两千元的麦子被人收割,报警后其侄子侄媳承认割麦之事;后双方在镇司法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土地各一半,侄子侄媳赔一千元,但该调解协议并未执行。


后“潘志心”起诉收回土地。法院以“潘志心”非真正的潘志心、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潘志心”的起诉。


该节目的重点并不是讲“潘志心”的权利维护问题,而是婚姻与继承。但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潘志心”作为六十多岁的孤寡老人,在这里还有主张权利的空间吗?一定要如节目中的专家所言,按照特困人员由社会养护吗?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潘志心”因与老孟不是婚姻关系,没有继承权,基于同居关系并有照顾老孟的事实,可以分得一定的遗产;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中国法律上,老孟的侄子显然也没有继承权,但基于中国民族传统,侄子会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叔叔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就是老孟的一间破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无法继承)。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另有说法了。


“潘志心”作为原告起诉的是解除自己与侄子侄媳签订的调解协议并收回相应的土地。她因为不是适格主体而被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认为她没有诉权。


真的没有吗?


签订调解协议(AI生成图)


“潘志心”与侄子侄媳因为矛盾而在镇司法所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这时候对方当然知道她并非真正的潘志心,即那位不知所踪的潘志心,签订协议的显然是这位“潘志心”,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当然具有主体适格性。


那么她是否能够要回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这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先看看各方的权利。


法律

按照《物权法》(现已失效)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该权利一般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本案中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老孟和真正的潘志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潘志心”一直占有该土地,占有是一种事实,但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这种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占有不得到法律保护,社会的和平秩序就得不到保证。试想,张三有宝物一件,李四觉得他来路不正,如果法律不保护张三的占有(无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那李四就可以“不义之财,取之有道”,这岂不秩序大乱?


法律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占有保护进行了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因此,“潘志心”合法占有该地,并进行经营,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侄子侄媳并非该地的权利人,其权利不会大于“潘志心”的权利,主张解除该协议并返还该地的占用,显然于法有据。


当然,因为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事实,如果真正的权利人,如真正的潘志心出现并主张权利,又或村集体组织基于所有权要收回该地,则占有事实无法对抗本权,“潘志心”将失去对该土地的占有,从而失去生活资料,只能寻求生活救助了。


行文到此,核心的观点已经交代清楚了。回应标题,法律有温度吗?法律没有温度吗?这关乎每个个体的权益,一要看如何主张权利或权益,二要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就如本案中,法官看似严守法律规则,实则没有把握好规则尺度,也没有把握好价值尺度。


法律除了自然规则外,人造法的规则都是基于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后,平衡各方的利益,也因此才有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对于妇女儿童的保护,对于老年人的保护。如果离开了价值判断,回归冰冷规则,结果可能是权利失衡,从而埋下悲剧的起因。


最后,如果想看该节目视频,请访问:

(《今日说法》 20160722 谁是潘志心https://tv.cctv.com/2016/07/22/VIDEYWUmMj6shB1X6VJr1C5V160722.shtml)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安徽财经大学校史馆上榜人物

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

大连理工大学MBA班法律专家讲师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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