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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债务人因奢侈消费等行为导致主要债务、债务人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导致债务……出现这些行为,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将“没戏”。
根据您所提供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了解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在2024年5月16日发布。这个《指引》共包含20条内容,明确了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并对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进行了详细列举。
根据《指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出现以下行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将“没戏”:
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
债务人在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终止执行或者债务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
人民法院曾因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
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破产清算可能涉及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债权和债务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分割成本过高或者使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推进。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其他情形。
此外,《指引》还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主要债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申请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导致负债。
债务人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导致负债。
债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导致负债。
总之,《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对于规范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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