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劳务费?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政务   2024-12-28 07:03   陕西  




近日,阎良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15000元。

2019年10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从事玻璃隔断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劳务费共计55000元。2023年1月,告通过微信向告催款,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40000元。因剩余款项长期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供了其长期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微信中未予否认,并向原告支付40000元,且承诺剩余款项会尽快解决,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在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属于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短期劳务关系通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多为口头协商,使得劳务人员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地位。因此,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前应主动要求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雇佣主体、工作内容、结算付款等重要条款。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时,要及时保留结算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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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马笑啸

责编 | 李明轩

编辑 | 焦金转 任思璐

供稿 | 综合审判庭


阎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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