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并被本院控制的,或向本院提供以上被执行人线索的(提供的线索须是本院没有掌握或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的,本院将按照公告上所写明的悬赏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即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举报人的接待工作。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2025年12月25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6日
审核 | 马笑啸
责编 | 李明轩
编辑 | 焦金转 任思璐
供稿 | 执行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