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有些人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天津市静海区一家民宿提供自己名下的张家口银行账户给周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转移资金,并帮助取现400元。2024年4月3日至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天津市西青区一家民宿内提供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给被告人郑某某用于转移资金,张某某非法获利16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名下张家口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流入共计15290元,转出后剩余10286.99元,已查明涉及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7790元。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流入共计381950.2元,转出后剩余32043.38元,已查明涉及诈骗案件7起,涉案金额11918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阎良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所得,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且呈多发态势,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较多的案件类型,广大群众需加强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漏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审核 | 马笑啸
责编 | 李明轩
编辑 | 焦金转 任思璐
供稿 | 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