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阎良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最终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为双方以后再次合作保留了机会,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两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相同,但因属不同类型的纠纷,无法并案诉讼,遂产生了两起纠纷。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分析掌握该两起案件的详情和症结点后,便随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磋商调解方案,努力将该纠纷对双方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原告系阎良辖区企业,经营建设工程、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被告系外地入驻阎良辖区的建设工程公司,主要对外承接工程。在被告承接的某路面改造项目中,原告承揽了被告的部分工程,并将自身的建筑设备租赁给被告,合作过程中一切顺遂,但工程结束后矛盾产生了,就结算和给付问题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在理顺法律关系、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先后组织了三次调解,最终在庭审当日,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
阎良法院一直以来致力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依法依规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近期针对涉企案件加大了调解和办理力度,聚焦涉企案件纠纷预防化解,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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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马笑啸
责编 | 李明轩
编辑 | 焦金转 任思璐
供稿 |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