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变“骗车”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政务   2024-12-19 16:35   陕西  



汽车租赁这种新型的方式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便捷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些人往往隐瞒真实意图,租车后冒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抵押或者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不仅让汽车租赁公司遭受损失,还扰乱了行业秩序。近日,阎良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宁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因经济紧张,预谋租赁车辆后伪造身份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利。2024年1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代某某通过“哈啰租车”APP从陕西某有限公司处租赁一辆奔驰E300轿车,随后开车来到阎良区某车行,将该车抵押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该车托管费3500元,并将其中3万元用于赎回代某某抵押于此处的一辆哈佛H6轿车。2023年1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向该租车公司转账10000元用于支付租车费用案发时,剩余赃款已被二人挥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宁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阎良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不劳而获不可取,小心“空手套白狼”把自己套入牢狱。对于汽车租赁公司和抵押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务必提高警惕,注意仔细核实和严格审查租车人身份、车辆相关证件,以防汽车“不翼而飞”。


审核 | 马笑啸

责编 | 李明轩

编辑 | 焦金转 任思璐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阎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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