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事纠纷的化解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我们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通过强化专业审判、构建多元联动格局、注重亲情关系修复、加强源头风险防控、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形成和睦、文明、健康、共赢的家庭社会关系。
坚持专业审判,提升综合司法能力。要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家事法官审判能力等措施,持续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一是夯实硬件设施建设。加强家事审判硬件设施建设,设置家事审判庭、家事调解室、心理疏导室、家庭教育指导室等专业化特色审判矩阵,坚持以家庭责任担当、亲情关系维系、安静温馨场景等为主题,对上述场所进行家庭化、温情化、情景式布置,营造温馨和谐的良好氛围。二是设立专业审判团队。打造专业化家事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阵地,配备充实家事调解员等专业性审判辅助人员,挑选熟悉家事审判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综合能力强的法官,组建家事专业审判、执行团队,确保家事纠纷案件专案专审、有效推进。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强专业型领军人才和实务型业务人才培养,聚焦家事审判中的共性多发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法官沙龙、业务培训等方式,着重提升家事法官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研分析、矛盾化解等综合司法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规律、统一裁判标准。同时,要充分利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加强释法答疑、典型案例研究,全面提升家事审判队伍素质能力。
凝聚联动合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协同联动格局,及时高效在诉前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一是抓实协同共治。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家事解纷模式。联合社工、公安、民政、妇联等单位,邀请婚姻家庭协会、律师协会、心理咨询师协会等社会组织,成立家事纠纷协同共治联盟,家事纠纷治理中心、亲情修复基地等,整合司法、行政、社会资源,推动家事纠纷高效化解。二是抓细指导调解。积极推动心理专业人士组建调解团队入驻家事纠纷治理中心,由审判团队指导诉前调解工作,强化法官个案跟案指导,进行常态化答疑解惑、专题授课,提升调解员业务水平,助力培育家事纠纷调解品牌。三是抓牢机制保障。加强制度构建,健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公平合理解决财产争议。联合公安、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建立完善反家暴、婚姻指导、人民调解、婚姻关系修复等制度,健全部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信息提醒等机制,实现家事审判与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司法救助、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的协同联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落地落细,以制度保障发挥最大协同治理效能。
注重心理疏导,提前评估防控风险。要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完善心理干预、风险评估、亲情修复等机制,以柔性司法促进心理创伤治愈、家庭关系修复、纠纷实质化解。一是做好风险评估、提前预防。联合政法委、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家事纠纷“民转刑”防范化解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实时联络、信息共享、联合摸排、风险评估等方式,建立家事纠纷全周期预警防控体系,实现风险精准识别、快速预警、源头预防、协同化解。二是加强心理疏导、情感修复。加强治愈型家事审判体系构建,在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联合心理咨询师团队等,共同对当事人面临的身心疾病、生活问题等进行疏导,帮助其破除心理障碍,减少冲突矛盾。借助亲情修复基地,积极开展夫妻情感修复、父母子女亲情维系评估等工作,通过执行过程中组织当事人观看家庭美德、亲子感情宣传片等方式,指导制定修复感情计划,推动婚姻家庭关系修复重建。三是注重跟踪回访、帮扶救助。注重案后回访,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案件,涉家暴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离婚案件及矛盾较深的赡养案件要完善落实回访制度,建立家事案件台账,以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同时,也要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和帮扶救助,以司法救助、行政救助及社会救助等方式,为其纾困解难。
延伸司法服务,织密权益保护网络。要注重案件办理实效,不以“案结”为标准,坚持“事了”为目标,持续优化司法服务,用心办好家事纠纷案件。一是做优家事法治宣传。注重道德教化、价值引领,将“仁、义、礼、信、孝”等优良家风家教融入普法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庭审直播、开展巡回审判、发放宣传手册、拍摄普法视频、讲解典型案例等形式,持续开展普法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二是做强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家事纠纷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针对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组织实施家庭教育。组织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家庭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婚姻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等有关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方面的服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跟踪落实情况,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做好群众自治引导。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将“法官寄语”与裁判文书相融合,加大释法、说理、传情力度,引导当事人珍惜感情,消除对立,共建和睦家庭。及时总结家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问题,针对性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所辖街道等发送司法建议,提示社会治理风险,进一步推动群众自觉反对家庭暴力、抵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新风。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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