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东法|内蒙古高院:【北疆枫桥】办案手记 | 当他在说“不”的时候,其实……

政务   2024-11-15 19:47   内蒙古  

月初,新案子分到手,我按例翻看案卷,一份洋洋洒洒四页纸的诉状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是一起继承纠纷,兄弟姐妹八人因为父亲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配产生了争议。十四年前,甲父所在的某村被拆迁,甲父和小儿子L每人应分得26.5平米的面积,由于父子俩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所以最终以甲父的名义分得一套95.41平米的房屋,小儿子L与姐姐E借了10万元,用于弥补房屋差价。甲父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L居住。时至2023年,该套安置房屋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由于此前房屋的所有手续均以甲父的名义办理,故小儿子L要想办理房产证就必须获得所有继承人即其他兄姐的签字同意,由此引发了本案纷争。

我想,都是骨肉至亲,况且涉及的金额不大,调解的效果要好于一纸判决,于是我决定尝试进行庭前调解。

然而,接下来的“一波三折”却与我的想法大相径庭。

(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以下叙述中,我分别以字母A、B、C、D、E、F、G、L标记。)

“我不调解

我拨通了原告L的电话,试探性地询问他对于几个兄姐的态度,看他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电话那头,L坚决地说:“我不调解,法官你就开庭判吧!”尽管我反复劝说,但L坚持说:“我不调解。”我只得作罢。看来,这中间一定还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原、被告双方心中都压着一口气。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得弄清楚事情的原委。

很快,时间来到了开庭当天,小小的法庭内挤满了人。原告席上是L及其代理律师,被告席上是L的姐姐、已去世的大哥B的家属及其代理律师,旁听席上是被告的家人。双方互不理睬,脸上不挂一丝暖意。我虽然还是想尝试调解,但看见法庭内剑拔弩张的氛围,决定先开庭,理清楚案件事实再寻找突破点。

通过开庭审理了解到,原告L曾草拟了一份承诺书,二哥C、三哥D、二姐E、三姐F、四姐G均愿意无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弟弟L,并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对于未签字的大姐A和大哥B一家,L曾主动提出分别补偿2万元,但大姐A认为,母亲去世的早,是她照顾几个弟弟妹妹长大,但弟弟L在拆迁安置后不仅没有对自己表达过感谢,而且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情上也不够公平。

原来,原告L说“我不调解”的真实意思是他认为自己已经拿出过诚意了,但是没有换来兄姐的支持,表达的是不满和委屈。

“我不能负担案件受理费”

读懂了原告的“委屈”和被告的“不满”,我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展开调解工作。首先,我以亲情感化原告,通过询问的方式,引导其认可兄姐对自己的帮助和扶持,并明确指出,判决当然对法官来说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判决后可能引起上诉、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定会使兄弟姐妹之间生出更多的怨恨和矛盾,使这个大家庭的关系“雪上加霜”,而调解更有利于达到原告顺利办理房产证的目的。其后,我又以法理劝说被告,告知其在法定继承中,在无特殊情形时各继承人一般按照等额继承遗产。诉讼程序走到最后,被告很有可能既花费了诉讼费、律师费,还伤了家庭和气,得不偿失。欣喜的是,几天后,我接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电话,他们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

本以为事情就此总算得以解决,然而在签署调解协议的时候,当被告方得知诉讼费负担方案时,却明确表示不同意,坚称“我不能负担案件受理费”。主要的事情都解决了,总不能因为诉讼费的问题闹翻吧。无奈,我又给被告A的女婿打去了电话,询问了不同意的原因,也作了被告的思想工作,但无济于事,被告仍表示不同意。这边,原告也很坚决不同意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调解工作再一次失败。

怀着沮丧的心情,又有些许无奈,我只得继续诉讼程序。在与承诺书上签字的未被起诉的继承人做谈话笔录时,我发现,已去世的大哥B的女儿G后悔在承诺书上签字了。于是,本案追加G为被告,通知当事人第二次开庭。

“我不同意给她转账”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席上只有大哥B的两个女儿和代理律师,被告大姐A和大哥B的妻子未到庭。庭后,被告律师电话征求了被告的意见后同意了之前的调解方案,原告也掏出了一沓现金,准备现场履行诉讼费。我在心里暗暗庆幸自己没有放弃调解,原来双方在经历了昨天的“博弈失败”后,其实都想按照之前的调解方案解决,只是碍于面子,谁也不愿意先开口。于是,我让书记员按照之前的调解方案打印调解协议,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现场履行。令人意外的是,意外来了,原告又说“不”了。

由于被告A未到庭,代理律师表示,需要原告L将案款直接转账至A的账户,但原告L不干了:“我不同意给她转账”。这突如其来的翻转让我一头雾水,这是为什么呢,现金履行和转账有什么区别呢?原告为何如此抗拒?难道是因为转账会产生手续费?我又耐着性子听原告输出了一番情绪,才明白,原告在意的并不是手续费,而是他抗拒主动到姐姐A家,不愿意主动上门。搞清楚了原告的心理以后,我连忙向原告解释转账的便捷性,安抚他的情绪,并组织被告律师提供账户信息。经过一番努力,调解协议终于现场履行完毕。

一波三折的调解经历,让我感触良多。回顾本案,我发现,法官作为居中调停者,不能陷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之中,而是要听懂言外之意,读懂弦外之音,搞清楚“他在说不的时候,他其实是在说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要害,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当然,怎样理解“说不”背后的涵义,仍是我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需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的办案经验。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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