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东法|内蒙古高院:碰都没碰到他 为什么要我赔偿?

政务   2024-11-06 19:53   内蒙古  

被告驾驶机动车辆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原告父亲驾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原告父亲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

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西门时,慢速拐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此时,在非机动车道上,75岁的靳某某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也由南向北驶来,为躲避前面的小型轿车,靳某某急踩刹车。因前一天下过雪,道路较滑,靳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将靳某某压在车下。两天后靳某某身故,死因为颅脑损伤致其死亡。靳某某被火化后,靳某某的女儿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35万余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摔倒车辆与被告的车辆还有一段距离,没有发生碰撞。第二,70岁以上老人不能驾驶电动车,而且不带头盔,事故前一天还下雪了,电动车速度有20多迈,比被告驾驶车辆要快。第三,家属不配合医院治疗,放弃治疗,对此有异议,把尸体火化之后原告才报的案。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通过对两车勘验后未发现碰撞痕迹,所以电动三轮车的摔倒并非被告车辆所致。第二,对两车车辆性能以及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不存在超速驾驶违规驾驶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因被告车速过快导致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紧急停驶的情形。第三,当事人尸体已火化,原告提供医院诊疗记录以及死亡记录也无法证明其死亡是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结果与该起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难以证实,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东胜区法院通过核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审查事故车辆勘验及鉴定报告、对原被告双方询问,认为两辆车虽未发生接触与碰撞,赵某某也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发生事故时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已驶入非机动车道,在转弯进入小区时既未打转向灯、也未注意非机动车道路上的车辆,未尽到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该尽的谨慎义务,以上过错,引起了非机动车道路上的险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靳某某本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赵某某引起险情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靳某某损失的30%的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04424.91元。

关于二被告抗辩原告方放弃对死者的治疗,将死者火化后进行报案而拒赔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记载,死者靳某某从入院起便深昏迷,病情持续危重,经鉴定颅脑损失可导致其死亡,故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火化亦不影响事故的认定及被告方承担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法官提醒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机动车转弯时应打转向灯提示非机动车道内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因违反上述交通规则引发的险情,机动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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