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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无形资产。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这句话极其拗口。啥意思?
我们知道营改增进项抵扣的一般原则是:
1.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
2.混用于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按比例计算抵扣或进项转出。
由于无形资产,兼用情况普遍,比例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一般原则处理,会计累死也算不清,不具备可操作性。所以,营改增那就干脆装个大方。
3.无形资产兼用于简易、免税等项目的,准予全额抵扣。这是特权。
4.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免税等项目的,不得抵扣。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这个括号是啥意思?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到底能不能抵扣?是全部不能抵扣,还是全部能抵扣,还是按比例计算抵扣?
我们看看这三篇文章的三种不同理解。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口径问题(二)》: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无形资产用于简易、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权益无形资产没有“兼用可抵”这个特权。
《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走出误区,准确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抵扣;兼用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转出。
《购买的权益性无形资产享受了免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真是费劲费脑!还是看《税务通》
详见《税务通》营改增专题——全额抵扣特例无需分摊转出——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超链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
【税务通凡例
上述指引包含下列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税务通》目录里打开第05专题“营改增专题”。
第二步,在营改增专题的进项抵扣栏目中,找到“全额抵扣特例无需分摊转出”超链接,见图一。
第三步,点击“全额抵扣特例无需分摊转出”超链接,进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见图二。
第四步、点击“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超链接(图二),进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2016年04月编发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解读,见图三。】
图三
答案: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它享有更大的特权!
既然“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这么土豪、这么特权,那它具体有哪些?
它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在PPP(BOT,BOOT)中,也会涉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记得看下图。
看不够就来看《税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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