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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面粉的超市、面包店、糕点厂
都在加计扣除
图一
图二
税率详见税务通——04增值税——扣除率——6、扣除率
【税务通凡例:
上述指引包含下列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税务通》目录里打开第04专题“增值税专题”
第二步,找到专题的“扣除率”位置,内容见图一。
第三步,点击“扣除率”超链接(图一),打开扣除率栏目,依次找到“6、扣除率”,见图二。】
1.面粉是农产品,没错。
2.购进农产品,按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没错
3.购进农产品深加工,领用时再加计扣除,没错。
思维过程很简洁!很正确!
所谓的深加工,并不是税法名词,而是宣传名词,指的就是购进农产品生产高税率货物(13%税率货物)。就像当年37号文的“扣除力度不变”,不可捉摸、不可描述。
面包店说:买面粉做面包,我可以加计扣除。
超市说:我也买面粉做面包,我也可以。
速冻食品厂说:我也可以。
他们说的对不对?你们是否也在加计扣除?
学习农产品,切忌望文生义。多看《怎样高效、准确学习农产品税收》有时候,农产品、买价、销售发票…都是专有名词,不一定是你们以为的字面意思。
正确含义见下图的超链接,税务通会告诉你。
要想加计扣除,首先得有资格扣除。
一般纳税人,如果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开具(代开)的免税发票,也可以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均可以计算扣除。
如果购进其他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非流通环节免税蔬菜鲜肉禽蛋的免税发票,也可以抵扣或计算扣除。
这些都是托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福: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9%+加计1%)。在这之前,一直延续的是2002年农产品扣除口径——能加计扣除的购进农产品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产品。
虽然从2017-2018-2019,三个税率调整文件的文字上没啥变化,但是2019年39号公告的农产品范围比2017-2018明显扩大了。
上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购进农产品(不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从字面看,不管取得免税、1%、3%、9%、普票、专票,都可以按11%扣除率计算扣除。那么《1%专票能按9%抵扣(扣除)吗》为啥说不能扣除?因为营改增试点之后,就不再讲原理、讲道理、讲立法技术,直接讲权力——言出法随、屁股决定脑袋。
就像《51号文:中外合作油气田继续实物征税、出口退税》中的财税(2023)51号文一样,财部大老爷过了六年才想起要对140号第十七条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进行解释,而且还没到位,读者继续莫名其妙。而税务通早就标注得明明白白,税务通读者早就明白这回事。
税,是那么好学的吗?
不懂原理,看原文也就看了个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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