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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污水厂产权仍在政府部门,按照污水处理吨数计算支付企业运营服务费,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受托方吗?
答:如果一边污水处理厂还在收取污水处理费,一边政府又向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方支付服务费。那么,实际污水处理者仍是污水处理厂。而运营方取得的费用仅仅是承包款或技术服务费,换个好听的名称而已,与污水处理无关,不能即征即退。
题外话: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是个神奇的文件,“三中有二又有7”,酷似唐伯虎在华府的solo“家中有屋又有田,生活乐无边”。某总大概学华安在玩rap。
政策详见《税务通》增值税专题——减免退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
【税务通凡例
上述指引包含下列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税务通》目录里打开第04专题“增值税专题”。
第二步,在增值税专题找到“减免退税优惠”栏目,见图一划圈部分。
第三步,在“减免退税优惠”栏目中,点击“资源综合利用”超链接,进入“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栏目,见图二。
第四步,在“资源综合利用”栏目中,点击超链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见图三。
第五步,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点击“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即征即退70%”,进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见图四。
第六步,当然,财税〔2015〕78号已经被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0号废止,但是劳务这块内容差不多,你也可以在78号文的标题点击“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0号”超链接,进入40号公告看最新政策。见图五。
也可以返回“资源综合利用”栏目中,点击超链接进入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0号,见图二。】
图四
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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