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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番茄税案和#农产品税收之前,先考考读者几个问题:
番薯,是块根,还是块茎?
土豆,是块根,还是块茎?
大豆,是种子,还是蔬菜?
紫薯、红薯、白薯,都是番薯吗?
土豆、洋芋、马铃薯分别是什么植物?
番茄、西红柿、圣女果分别是什么植物?
然后,学习《税务通》以案说法专题——尼克斯诉赫登案
尼克斯诉赫登案
Nix v. Hedden
案卷号:149U.S.304(1893)
由美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
案件争论点在于,依照1883年关税法,番茄应当被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的问题。
关税法中,进口蔬菜需要缴纳关税,而水果却不用。该案原告为约翰·尼克斯(John Nix)、约翰·W·尼克斯(John W.Nix)、乔治·W·尼克斯(George W.Nix)和弗兰克·W·尼克斯(Frank W.Nix),被告为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Hedden),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进口番茄而被其强行征收的关税税款。
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支持被告方,他们裁定,根据其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番茄应当被视作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决书,在其中他写道:“引自字典的文字将‘果实’一词定义为植物的种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种子的部分。这些定义并没有倾向于说番茄是‘水果’,也没有将其和日常用语或关税用语中的‘蔬菜’区隔开。”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个最高法院判例,他认为如果词汇在商业或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的是其普通含义,词典不应被视作证据,而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格雷承认在植物学中番茄被视为“果实”,但是它并不是当作饭后甜点而是作为主菜食用,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蔬菜。为了证明其观点,格雷提到罗宾逊诉所罗门案。该案中大法官约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认为,尽管大豆在植物学上被视为种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被视作蔬菜。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关税法》所指“水果”和“蔬菜”是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番茄应该被划分为蔬菜,征收关税。
中美法律体系不同,决定了法律解读方式和执行方式的差异。由于美国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有定罪权,所以美国法院才需采信普通含义。
大陆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真正的“陪”,没有决定权,所以法院更倾向于采信专业含义。
《法释〔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增值税中,财税[2011]137号: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包括番茄;番茄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归类第七章食用蔬菜0702,不归类第八章食用水果08。
所得税中,财税〔2011〕26号:《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税法也无法自圆其说。此之谓税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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