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此种情形转让债权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不能变更申请执行人

文摘   2024-10-30 11:07   宁夏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407号,匡某、海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匡某。

被执行人(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海南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海南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海南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匡某不服海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最高院申诉,请求:一、撤销海南高院(2022)琼执复29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四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胡某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匡某,亦依法通知了四被执行人,515号判决、528号判决均已载明该事实,且在诉讼过程中将匡某追加为第三人。2.因四被执行人拖欠胡某工程款,致胡某无钱启动诉讼程序,匡某为受让案涉债权,在诉讼程序中支付了465500元的费用。胡某转让案涉债权系为更好的实现债权,并非转移资产、逃避执行。3.胡某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时,案涉债权尚未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依法可以转让。匡某系案涉债权的合法受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海口中院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4.四被执行人无权对案涉债权转让提出异议。四被执行人为债务人,胡某作为债权人转让案涉债权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四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规定诉的利益,亦无其他人就案涉债权转让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5.债权转让的效力争议应当通过单独的诉讼途径解决,但海南高院在无异议资格的当事人的异议审查中,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认定《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书》的效力,系以执代审,且剥夺了匡某的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程序错误。综上,匡某有权就案涉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高院的复议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四被执行人答辩称1.四被执行人系本案被执行人和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四被执行人已早于本案收到琼山区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四被执行人不得向胡某清偿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否则将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四被执行人,将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四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2.在胡某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之前,胡某已被琼山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口中院立案受理匡某的执行申请时,未查明胡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权转让案涉债权的事实。海南高院认定胡某转让案涉债权属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对匡某与胡某签订的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不存在以执代审的问题。3.515号判决和528号判决并未确认胡某向匡某转让案涉债权行为的合法性,且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时,匡某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胡某系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胡某擅自处分债权的行为性质,即便不是恶意串通,匡某也应当自行承担执行申请被驳回的法律后果。4.胡某系本案执行依据所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四被执行人将提起诉讼,如胡某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匡某,将损害四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已作出琼检民执监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海南高院(2002)琼执复2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不支持匡某的监督申请。综上,海南高院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匡某的申诉请求。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依法转让的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胡某是否系依法转让案涉债权。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未认定匡某与胡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虽然将匡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胡某而非匡某胡某在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另案被执行人,亦被琼山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胡某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债务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匡某,不但降低其偿债能力,还有违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海南高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认定胡某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裁定撤销海口中院的异议裁定,驳回匡某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匡某的申诉请求。     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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