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财联社等
近日有市场传闻称,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举措。部分消息指,这份文件对相关行业将“影响很大”。
财联社8月14日电,财联社记者从多位地方金融机构和相关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相关要求已下发到省级机构。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清理整顿政策较以往更为彻底和严格。核心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同时,对前期的金交所、伪金交所等的处置清理也有具体要求。未来三年时间,总体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严格跨省经营,并以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为主。
知情人士指出,政策一旦落地,将会减少相当数量的地方金融机构。有统计显示,全国“7+4”类地方金融组织总量至少已超3万家,其中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最多。
202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4”类地方金融组织。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4类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严格限制跨省展业。本次通知要求督促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展业。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设立审批、经营区域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附件1:网传内容
1.严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帮助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虚假出表,为无资质机构提供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通道,规范整治类信贷融资、股权投资、金融市场投资等业务;
2.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展业,各省市因地制宜制定监管规则,加强各类金融活动的水平。
3.严禁地方交易场所突破现货市场定位,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
4.严禁区域性股权市场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5.严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大力整治租赁物“虚化”“泛化”;
6.严禁商业保理公司协助核心企业不合理拉长账期,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7.清理整顿,对存量的地方金融组织,“能清尽清”比如:僵尸企业、空壳儿企业、失联企业等。全部有序清退、退出主体市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
附件2: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发展历程
1.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提出各地方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七类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类机构实施监管职权。
2.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批复中称“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文件被解读为最高院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授予了金融机构的资质。
3.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4.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被置于方案首位,其中包括对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的重大变革。强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再承担发展地方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诸多服务工作,专司监管职责,撤销金融局、金融办等牌子,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监督”两个字删除,改为“地方金融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的名字加以区分,仍负责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而7类金融组织的监管制度制定职责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打非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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