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不良的现状和处置

文摘   2024-12-10 15:50   宁夏  

第一部分:个贷不良的市场现状。第二部分:个贷不良资产常见处置方法。第三部分:近年来个贷不良处置的创新举措。

本期是对个贷不良处置的回顾和总结。

第一部分:个贷不良的市场现状

一、11 月银行业大行动:超低折扣“清仓”个人不良贷款

11月以来,个贷不良市场持续活跃,银行业积极“清仓”个贷不良包。银登中心数据显示,已累计挂牌转让51期个贷不良包,未偿本金总额45.9亿元,本息总额超76.3亿元。这些数据表明个贷不良转让市场高度活跃。

(1)江苏银行折扣率低至0.4折

11月27日,银登网发布公告,江苏银行公开转让2024年第6期个人不良贷款。其中未偿本息总额达18.7亿元,竞拍定于12月11日进行。起拍价仅为7562万元,折扣率低至0.4折!

(2)平安银行的频繁动作

近期,平安银行在不良资产转让方面动作频频。11月14日,平安银行发布了第 108 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未偿本息总额 2894 万元,竞拍起始价仅为 193 万元,折扣不足 1 折。此外,平安银行还新推出了车贷类的个贷不良包,成为个贷不良试点开放以来的首次。平安银行的这些举措,显示出其在加速处置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方面的积极努力。

(3)中信银行的密集挂牌

中信银行近期密集挂牌个人不良贷款项目,涉及多家分行,以个人消费以及经营性不良贷款为主。11 月 27 日,银登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中,中信银行仍在不断披露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仅26日一天内就有 11 条个人不良贷款转让项目,涉及未偿本息总额合计约 6.69 亿元。

(4)建设银行的后续跟进

三天内接连发布 21 条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公告,个人不良贷款为转让重点。11 月以来,建设银行已累计发布了 29 条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涉及金额达到 22.11 亿元。这些转让项目主要集中在个人经营贷款和消费贷款等不良资产类型上。从建设银行的三季报来看,尽管总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个人贷款的不良率却在持续攀升。建设银行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表明其正积极应对零售端资产质量承压的现状,以缓解资产质量压力。

二、消金公司阵痛中谋求“轻装上阵”,密集转让近200亿不良资产

12月3日,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银登网上挂牌转让2024年第3至6期个人不良贷款,拟转让的总本息金额达到71.71亿元,起拍价为1.51亿元,折扣率仅为0.2折。

11月1日,捷信消费金融在银登中心发布了两期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项目的拍卖信息,涉及本息共计7.7亿元。首期资产包以255万元的起拍价出让,仅为原值的0.24折,而第二期折扣更低至0.21折。这批资产的加权平均逾期天数长达2577.49天,超过七年时间,。

10月14日,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银登中心公布了四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转让项目,未偿本金总额超21亿元,折扣比率基本在1折以下。

年内,中银消费金融已发布60期个人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未偿本息超90亿元,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位居榜首。

有媒体统计,截至10月14日,已有13家消金公司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超过100期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包,未偿本息接近200亿元。另外折扣力度也较大,多家机构的转让都在1折以下,被业内戏称为“清仓大甩卖”,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三、网络小贷牌照,正在排队注销


10月30日,广州市金融监管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内容是关于注销广州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小贷”)试点资格的公示。

早在今年8月份,保利小贷曾在广州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其100%股权以转让底价约2.8亿元进行了挂牌出售。从财务指标来看,截至2023年底,保利小贷的资产总额为43616.73万元,负债总额为15531.93万元,经计算其净资产为28084.8万元。

在“退金令”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央企清退旗下网络小贷牌照。这让本就在大规模退出市场的网络小贷牌照更难交易。

第二部分:个贷不良资产常见处置方法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常见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WIND 金融数据库公开的数据,目前我国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个贷不良资产总规模已超过一万亿元,市场规模巨大。常见种类有:

1、  信用卡贷款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布的《2024年三季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统计》显示:今年三季度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资产类型构成分析,信用卡透支为262.2亿元,占比48%,个人消费贷款229亿元,占比41.9%,个人经营类贷款55.4亿元,占比10.1%。
其中,信用卡透支类资产今年前三个季度的规模分别为5.3亿元、93.3亿元、262.2亿元,

2、互联网小额贷款

2016年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全国各地的网络小贷业务开始提速发展。在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曾经辉煌一时的小贷公司行业规模快速萎缩,2022年10月,银保监会重申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表示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500家,全年减少458家;贷款余额7629亿元,减少1478亿元;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减少到5428家,贷款余额7581亿元。

作为互联网公司合规“放贷”的标配,网络小贷也在持续缩容和整合,有清理,有减资,也有收购和增资。

3、消费贷

消费贷又称为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本人及家庭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典型场景:张三想买一台最新款的高端手机,一次性付款压力略大,于是选择分期付款。

4、现金贷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监管层对于现金贷并未做严格定义,只是做了一些描述: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

典型场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想要买东西也好,还债也好,反正张三就急需用钱,于是通过某手机APP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多数互联网小贷产品即属于典型的现金贷。

二、个贷不良资产的特点

1、数量庞大,单笔金额小

金融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放贷,借款人数量众多,通常成千上万计,但由于产品属性使然,单笔金额通常都不高,从几千到几万不等。

根据四川雅安名山区法院关于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的调研报告,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该法院受理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4万余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件均约为1万元。

2、借款人高度分散,失联比例高,还款能力低

借款人分布于全国各地,且失联比例、失信被执行人比例较高,多数债务人债台高筑,经济情况窘迫,经常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从几家平台借了款,回款难度较大。

三、个贷不良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

1、 电话催收

俗称“电催”,主要依托呼叫中心人工作业或AI智能外呼,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实务中因债务人失联、拒接电话、来电黑名单或白名单管理等手段,通过电话催收回款的效率相当有限。

优势:批量作业,成本较低

劣势:债务人失联率高,回款效率有限

2、诉讼催收

俗称“法催”,原始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代偿人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债务人,通过司法途径清收债权。

优势:通过法院能够提高债务人的可联比例,且启动司法程序后,通常会对债务人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且经验数据表明,一旦在法院立案,再配合以电话催收,将有助于显著提升债务人的还款比例。

劣势:传统诉讼流程较为繁琐,周期较长,成本高企。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全国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从提交起诉材料到正式立案受理通常需要1-2个月,原告需垫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3、打包出售

债权人将个贷不良资产打包后以一定的折价比例对外转让。

优势:债权人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劣势:难以准确定价,卖方有低卖风险,买方有高买风险

四、传统法催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1. 1、管辖法院

法催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法院。原始《贷款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每家机构都不尽相同。我们以一份R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R公司”)的《贷款合同》为例,该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以及争议管辖的条款约定如下:

第五条 债权转让通知

  1.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向他人转让,乙方应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后续还款义务。甲方或债权受让人向乙方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接收《债权转让通知》,表示乙方对甲方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异议,不得以未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为抗辩理由。

第七条 争议管辖

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可向下列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①贷款人住所地;②借款人住所地;③债权受让人住所地;④合同签订地;⑤合同履行地;⑥贷款人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甲乙双方同意管辖法院可视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开庭方式,例如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根据上述约定,我们认为贷款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疑义,实务中也很好确认,贷款人所在地就是R公司住所地,借款人所在地原则上即借款人户籍地。但因为此类贷款合同都是通过手机APP线上完成,因此在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时可能会有争议。最后,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法院和贷款人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暂时持保留意见。

实务中,此类个贷不良起诉时通常存在三种常见场景:

(1)自行起诉型

原始资金出借方R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起诉债务人要求清偿欠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R公司可以委托员工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2)债权转让型

R公司将债权转让给H公司(实务中可能会债转多次),由最后一手的债权受让方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系基于原《贷款合同》,因此管辖法院应以《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案由应为小额贷款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纠纷。除非债权转让时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新的管辖法院,实务中此类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债权受让方只是取得了债权出让方基于《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并不能达到所谓“破管辖”的效果。

(3)他方代偿型

假设贷款逾期后,第三方机构M公司代债务人向R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则构成代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贷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代偿方M公司系基于代偿行为,取得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M公司如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代偿方与债务人曾经签署过担保合同,则以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为准。

  1. 2、传统诉讼方式成本高,效率低

此类案件若集中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司法资源会被大量占用;若在债务人所在地起诉,又面临债务人不集中散居全国、单户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过高、性价比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难点,一些企业搭建了诉讼渠道平台以激活全国各地的律师资源,还有一些公司则通过与债权人深度合作,将管辖权通过借款合同约定集中落地在部分地区,再通过当地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批量高效地进行诉讼/调解的方式,在尽可能不增加当地司法系统压力的情况下,解决个贷不良诉讼的痛点。

由于当事人数量众多,需要整理的材料数量较大,代理律师的工作量较大,且不同法院可能会在立案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对律师的沟通能力及随机应变能力要求较高。案件数量多,法院、律师工作量较大的特性,决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常常面临“立案难、立案慢”的难题。

3、案号争夺战

案号,作为启动司法程序的“通行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案号,金融机构便无法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处置个贷不良资产。因此,案号争夺战在个贷不良处置领域悄然打响。

案号难求的原因,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案号数量紧张。另一方面,管辖权的确定也是一大难题。无论合同约定甲方还是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都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立案资源紧张或案件处理压力巨大的困境。

面对这些挑战,金融机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处置策略。一方面,可以加强金融科技的应用,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定价和处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寻求与科技公司、律所等外部机构的合作,共同构建不良资产处置生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


第三部分:近年来个贷不良处置的创新举措

随着监管趋严,催收机构的处置方式闭塞必然盈利受阻,个贷不良处置的思路必须要尽快转换。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创新处置模式如小额诉讼、民诉繁简分流改革、调解中心、分散式诉讼、“担保”破解管辖权、支付令、批量保全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但是,根据第1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之一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方案》试点期限为二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试点范围为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为了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法又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分别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2021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出席人员强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改革部署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民事诉讼制度。

三、 调解中心

首先明确概念,第一类调解中心为民营机构,非法院下属、不是催收机构,但可行“催收之实”。根据鹰潭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官网公布的数据,其已诉调对接了数十万件案件,调解员规模达到600余人。该类机构因名称中带有“中心”、“机构”,容易被认为是官方机构,对债务人的震慑程度更高,回款效率较普通催收更加明显。第二类调解中心,是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区别于前一种:这类机构相对正规,出具的调解书也具备法律效力,可通过司法确认加速结案回款;即便后续无法按调解方案还款,也能一次性跳过冗长的诉讼周期,直接强制执行。

四、分散式诉讼

分散式诉讼,它并非将众多类似的案件集中在一个法庭或一个时间段进行审理,而是呈现出较为分散的特点,各个案件通常由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提起诉讼。(本公众号前面有过讲解:分散式诉讼,个贷不良处置的"最后底牌"

近年有新的发展趋势,在分散式诉讼基础上加入金融科技力量,用AI技术批量处理业务。以本公司为例:

案件承接量可达10000件/月,案件越多,优势越明显。(更多详情咨询,联系文末小编)

五、跳过当地法院,设立“担保”破解管辖权,向“担保方”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以湖北消金的催收新花活为例,通过仲裁取得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后通过“担保”方式,破解管辖权,向“担保方”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一键划扣债务人银行账号资金。

六、巧用支付令程序,破协议管辖,节约成本加速结案。

支付令的申请费用通常是诉讼费的三分之一,其作为特殊的督促程序,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的明显特点,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发出支付令后15日内债务人没还钱且没异议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金额较小没有担保、且债务人需要续贷、转贷的案件,双方联系频繁,债务人失联、转移财产可能性低,该类债务人受送达成功率高,通过支付令回款的概率也高。近年法院践行诉非分离,开设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绿色通道,2022年起,浙江杭州、兰溪等农商行也出现了多笔支付令成功案例。

七、其它措施

诸如批量保全、集中诉讼、债务加入等。

转自: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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