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当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拍卖的,可将资产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

文摘   2024-11-30 10:57   宁夏  



张某、葛某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葛某某与上海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双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明确,医疗公司、双某某应共同归还张某、葛某某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延期补偿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案件生效后,因义务人医疗公司、双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葛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双某某、医疗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启动了财产调查程序。


执行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双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1103室的不动产。经实地勘察,执行法官发现上述房产已与案外人某路某号1101室、1102室等六套房产打通,整体租赁给上海市闵行区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作为教室使用。经进一步产权调查,该不动产另设有最高额抵押590万元,抵押权人尚未起诉。


2022年8月29日,人民法院向培训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不动产租金收入至人民法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2023年1月,房屋承租人培训学校向人民法院反映,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而作为产权人的双某某迟迟未露面,上述房屋无法续租。


案件执行面临多重困境,一方面,该房屋物理上与其他不动产联结,不适于拍卖,或者即使拍卖成交,亦可能为无益拍卖,无法了结本案债务;另一方面,房屋空置造成极大资源浪费。且培训学校反映,学校经营状况良好,已与其他五家业主续签合同,如本案房产未能续租,将极大影响运营。

02

执行结果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023年4月2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执行人张某、葛某某为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1103室管理人,禁止被执行人双某某处分涉案不动产及强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


强制管理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告知不动产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维修等必要费用外)将作为清偿执行款,并告知其在管理期间应负担交付前后监管及管理期满后的返还等义务。同时明确期限为还清本案全部债务为止,但因担保物权行使等客观原因导致强制管理终结的除外。


2023年4月13日,张某、葛某某作为管理人与承租人培训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6月开始,每月房租119731.74元陆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03

执行思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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