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术   2024-11-12 20:03   四川  

独特的德国国家创新体系,在促进产学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从科研体系向企业转移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独到做法。本文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特征,对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成效及不足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

科技成果转化,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与需求对接,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点到点的过程,而是发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系统性行为。不同国家创新体系的资源禀赋和制度环境,会塑造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特征。一般而言,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大体有两类:一类是间接转化,即将高校院所的成果转移给产业,具体包括合作研发和技术转移;另一类是直接转化,即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和创业直接商业化。

要实现科技成果顺畅高效转化,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公共科研体系能产出易于被产业接受的成果;二是企业存在技术需求且具备技术吸收能力;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四是科技金融系统发达,能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支持;五是政策环境保护知识生产并能激励成果转化(参见图1)。

图1 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特征

德国作为老牌工业化国家,其国家创新体系经过长期的演化,形成了典型的德国特色,这也同样体现在其科技成果转化上。德国有着定位清晰的公共科研体系、高度重视创新的企业群体以及良好产学研合作关系,总体上造就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近些年,德国公共科研体系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整体上为德国贡献高达1900亿欧元的经济效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3%(伍慧萍,2015)。

1. 公共科研体系“接力开发”为产业提供了易于接受的技术供给

二战后,德国对国家公共科研体系进行了重塑,围绕创新链逐步建立了差异化功能定位的科研系统布局,紧密匹配互补形成从基础前沿探索到应用技术研究再到工业技术开发环环相扣的研发链条,有效推动了科技成果按照创新链逐步走向成熟。

在联邦层面,四大国家级科研机构功能定位清晰,职能衔接互补。马普学会侧重基础研究,亥姆霍兹联合会从事大科学研究,莱布尼茨联合会主要从事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弗朗霍夫协会则直接面向产业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弗朗霍夫协会根据德国产业的区域分布在德国全境有67个研究所,总计24000多名员工,每年承接约6000~8000个产业项目,成为推动技术熟化开发的国家级枢纽和平台。

在州层面,各州聚焦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建立了一批完全面向产业的应用型技术开发机构,比如巴符州从1985年起陆续出资建立了12家与各个产业密切结合的应用技术研究所。另外,高等教育机构也有类似的功能区分,研究型大学侧重基础前沿研究,还有一大批面向产业的应用技术院校,如亚琛应用技术大学,为产业提供应用型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

德国紧密衔接的公共研发体系,层层推进知识生产,为产业提供可应用、易接受的知识产品,成为德国企业高度依赖的技术创新源泉。2014年,德国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企业获得的经费分别达14%和11%,在发达国家处于最高水平(参见图2)。

注: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经费中企业来源经费占比分别为34%和3%。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的60%投入了科研院所,20%投入高校。

图2 多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经费中企业经费占比(2014)

2. 企业长期积累形成了强大的技术吸收能力

成果转化不仅需要有好的成果,更为关键的是企业要有积极的技术需求,同时还要有足够强的技术吸收能力。德国早已实现工业化,创新几乎成为大部分德国工业企业的必然选择。根据欧盟创新调查,德国企业中创新型企业(调查期内有创新活动)占比为67%,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远高于欧盟49%的平均水平(参见图3),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非常强。

图3 欧洲主要国家创新型企业占比(2014)

德国企业高度重视创新,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技术吸收能力,能有效吸纳和转化来自公共科研体系的科技成果。德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同公共科研部门的合作,这种合作成为德国创新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优势。德国工商会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德国大中型企业(雇员数﹥500人)普遍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并积极资助科学研究,同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研究。

3. 建立多层次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在科研体系内部建立了专业化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尤其是工科大学,普遍建立了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四大国立科研机构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弗朗霍夫协会本身职能就是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马普学会成立了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全资子公司——马普创新公司,专业化开展研究成果商业化运作;亥姆霍兹联合会不仅在各研究中心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其中最大一个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达30人),另外还引入社会资本成立促进成果转化的基金会,开展技术熟化和孵化工作;莱布尼茨联合会建立了专门的应用实验室,联合企业开展技术熟化和成果转移。

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外,德国还有很多市场化的独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是全世界最成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之一。2016年,该机构已经有近1064家转移、咨询和研究中心,合作伙伴遍及50个国家,有1744多名全职工作人员,近3581名签约专家(教授级专家近1000人),技术转移与服务收入近1.57亿欧元。另外,在德国各级政府以及欧盟的扶持下,还有各类协会、基金会、转化网络等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比如德国技术转移联合会、创新驿站等。

4. 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德国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有着完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除了《专利法》《版权法》等与科技直接相关法律之外,其他很多法律也都涉及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保护的条款。

德国在司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非常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司法部门更倾向于优先采取保护措施。法官在处理一些侵权证据比较充分、紧迫性高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诉前禁令”的方式,即接案后的一到两天甚至当天,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先行裁决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司法程序可在此后进行,实现对知识产权持有方的紧急保护。据德国著名律所泰勒信(TaylorWessing)的估算,德国每年专利领域采取诉前禁令大约在100件上下,商标侵权案的诉前禁令大约在1000件上下(研究组就德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相关法律事宜专门咨询了德国律所泰勒信)。

5. 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

德国政府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设立产学联合的研发计划等国际通行的政策外,还实施了很多有德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其一,法律层面强化激励。2002年,德国修改《雇员发明法》,将发明所有权从科研人员转到科研机构,认为发明人个人拥有专利所有权往往难以实施,既影响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也限制了政府资助成果的转移运用。所有权调整的同时,明确规定大学等公共科研机构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专利实施纯收入的30%作为报酬。

其二,对应用型科研院所采取与其产业合作绩效挂钩的经费资助政策。根据应用型科研院所获得的企业研发经费额度,按比例提供机构性经费资助,确保这类机构有足够的动力同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如德国政府提供给弗朗霍夫协会的机构性经费就同其获得的企业委托研发经费相挂钩。

其三,持续实施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集群政策。德国政府是全球最早启动集群创新政策的国家之一,资助科学界同产业界联合促进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的集群创新发展,1996年启动生物集群BioRegio计划,1999年专门针对东部实施创新集群计划InnoRegio,2007年启动顶尖集群竞争计划。截至目前,共启动了14个不同侧重点的创新集群计划,这些集群已经成为德国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的集中平台和枢纽。

其四,推行产学研结合的双元制教育。德国是全世界开展教育和产业结合最成功的国家之一,长期推行双元制教育,高校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养,近些年在研究型大学也开始推行双元制。德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法规均鼓励大学教师与产业界建立联系,应用技术大学在聘用教授时核心要求是必须有5年以上工业界工作经验。

总体上看,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成熟稳健,基于产学研合作的间接科技成果转化非常顺畅高效。依靠公共科研体系持续有力支撑,德国在汽车、化工、零配件等传统中高技术行业保持着长期的优势。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德国风险投资发展不足,导致创业型的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不够活跃,其后果是信息通信等新兴产业培育相对不足。2015年,德国风险投资额仅为9.3亿美元左右,在全世界仅排在第8的位置,占GDP的比重为0.025%,美国同期风险投资额为600亿元左右,占GDP的0.34%。(参见图4)。德国科技型创业明显不够活跃,德国全部行业的创业率不到8%,研发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率更是不到4%(参见图5),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如何培育高科技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德国政府和学界连续多年的重大关切。

二、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为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要综合参考德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不足,从国家创新体系的系统视角出发,塑造既有利于间接转化、也有利于直接转化的体制机制。

1. 完善和优化公共科研体系布局,着重增强原创知识和适应性技术供给

其一,加快世界一流大学与院所的建设,提升原创性和前瞻性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其二,结合我国各地尤其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的非营利性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加快制定引导和鼓励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政策,补强我国公共科研体系的应用型公共研发的不足。其三,着重发展产学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以人为载体的成果转化。

2. 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成果吸收能力

其一,引导行业领军企业构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形成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其二,面向中小企业,引导高校与科研院所加强研发支撑和技术服务,鼓励地方探索创新联盟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措施。其三,结合我国区域产业布局,探索实施区域创新集群政策,促进产业和公共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

3. 加强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提升转化服务能力

其一,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打通技术转移通道。其二,引导发展若干全国性的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打造网络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着重加快完善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其三,加强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4.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健全和严格,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尚在发展中,司法审判的经验仍需积累,近些年知识产权年案件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法官规模也相对不足,司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其一,着重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育与发展,打造一支同国际接轨的专业化司法队伍。其二,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创新,结合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特色,探索诉前禁令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新路径。

5. 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强科技型创业

近些年,我国科技金融高速发展,风险投资已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二的规模和投资量,带动了我国科技型创业的蓬勃发展。这是我国在成果转化方面的优势之一,应进一步加强。其一,壮大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其二,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打通各类资本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融资上的有机衔接。其三,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12期,作者:周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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