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提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水平与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我省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在此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srstbsh@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陕西街54号(邮政编码:61004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服务国、省发展战略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中组部人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设立基地旨在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科研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养造就符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青年人才。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稳步推进、确保质量原则,实行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基地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基地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等,负责基地的核准、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六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是各地、各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基地备案、评估、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评价、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基地设立
第八条申请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具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四川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2.设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配备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的科研人员;
3.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
4.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5.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具体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近五年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领航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瞪羚”企业等;
3.近三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近三年入选四川省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等省级以上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5.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省)内先进水平;
6.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第九条基地设立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立基地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交基地备案申请。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备案资格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
(三)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结进站手续后两个月内,备案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基地设立申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核准并公布设立基地名单,并颁发“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基地备案申请,达到条件后可申请设立基地。
第四章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条基地依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基地完成备案后,应与国内已设立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培养博士后关系,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地、流动站、拟进站博士三方应达成一致意向,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非在职博士后还应与基地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流动站应为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办理进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基地还应在进站手续办理完毕三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转入进我省基地手续。
第十二条基地应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加强过程评价,严格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基地博士后进行考核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博士后分类实施考核评价。对企业博士后,鼓励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注重衡量其专利获得、标准制定、解决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对科研项目转化应用的成果、获得专利等与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基地应充分发挥管理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照《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博士后进、育、出的管理,强化激励保障,提升博士后培养质效。
第五章基地评估
第十四条为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加强激励约束,奖优汰劣、以评促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基地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基地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基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情况、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博士后科研成果产出情况等。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基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
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如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准备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并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应做好本地、本部门基地评估的相关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肯定激励,对其申报省博士后重点项目名额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后工作开展不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注销设站资格。
第六章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基地动态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立资格:
(一)在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基地设立备案后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三)基地设立核准后近三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被注销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基地设立。
第二十一条基地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立条件的,可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
第二十二条基地被注销设站资格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负责收回其“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二十三条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