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促进质量提升专项政策措施

学术   2024-11-10 20:00   四川  

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促进质量提升专项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天府新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切实加快质量建设,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及《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积极争创质量奖项。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和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的组织,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条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通过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批设立国家标准验证点的组织,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对通过国家级、四川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合格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批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副基准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推动质量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对首次获得计量授权证书、认证机构批准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获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开展高端认证认可。

(一)对首次通过相关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含ISO9000族、ISO22000、ISO20000)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项管理体系认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和服务获得零碳、生态、碳中和等高端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欧美等先进地区和国家的先进国际认证的组织,经认定后给予每项认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强化高水平标准化引领作用。

(一)对新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8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承担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和在区内设立具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单位,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主导或参与国际、“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主导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的,按项目分别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四)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之后的,分别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每个申请单位每个标准文本8万、4万、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参与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之后的,分别按照参与制定资助奖励金额的30%给予资助奖励。同一单位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

每个申请单位年度获得制定标准的总奖励额度参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

第六条 鼓励完善能源资源计量体系。

(一)对通过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评审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评国家级、四川省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培育高端质量人才。

(一)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获得国际标准化相关或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项的,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需满三年以上,方可予以奖励;

(二)加强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新获得天府十佳首席质量官、国家首席质量官典型案例的首席质量官,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席质量官申报天府新区人才政策;

(三)培养高级质量技术人员,对新获得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高级职称的质量技术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开展质量品牌双提升。

(一)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双提升。围绕打造一流竞争力企业,推动企业以数字化手段实现质量创新升级,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以提升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专业化数字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管理与维护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对以上项目获得省级、国家级先进典型标杆的组织,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先进技术手段、现代质量管理方法、推动质量管理数字化、检验检测数字化转型,并入选成都市质量管理优秀案例或获得“我和质量的故事”优秀征文奖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开展质量品牌服务。以促进天府新区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和平台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质量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等项目进行资金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激励对象为注册和纳税地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工作单位在直管区范围内的个人,所激励的事项须发生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认定申请和政策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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