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以来,并购重组活动越发频繁,越来越多投资者寻求通过并购重组来实现产业整合或资本退出。
那么,当前并购重组的监管审核关注点有哪些?本文系统总结了13个方面。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
● 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 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1.注入(置出)存续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
● 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减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
● 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高估价的情形;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低估价的情形。
● 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
● 上市公司重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包括股份转让、实质权益托管或让渡等)安排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入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其他关注事项
● 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
● 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 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
● 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
● 标的公司股权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转股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分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1.关注要点
● 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 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2.具体关注要点
●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 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 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
●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的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例如,双方约定资产出售方不享受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收益,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资产出售方不能享有上市公司该项收益)。
●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关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1.普遍关注点
● 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 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
2.评估方法与参数基本原则
● 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 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 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1)收益现值法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 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
2)成本法
● 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
● 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3)市价法
●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3. 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 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评估机构是否同时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 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 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是否更换了评估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
● 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4.特别资产类型
1)企业股权价值
● 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同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2)流动资产
● 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
3)开发性房地产
● 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包括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开发面积、土地成本、可比售价、预计售价等)时结合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置、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
4)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
● 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数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5)知识产权
● 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6)采矿权
●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5.交易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1)关注内容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
● 申请人是否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
● 交易价格是否充分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盈利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
● 是否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场平均值等参数。
● 是否充分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内幕交易。
6.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
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 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
● 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并要求律师等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 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 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 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例如,敏感信息披露前集中买入或大量买入)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机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
● 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 是否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在上市公司股权在国有持股主体之间转让中, 申请人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为由,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时,对实际控制人是否未发生变化的关注点包括:
● 收购人与出让人是否在同一国有控股集团内,是否受同一股东控制。
● 国有控股集团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关注是否仍由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 收购人是否提供借贷协议,是否充分披露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除借贷协议外,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处分、质押及表决权的行使等与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 结合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相关借贷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 关注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与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利益输送行为。
● 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或者身份置换费,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
●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具备持续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
● 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 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2.报告书披露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
● 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3.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
● 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 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收购人拟以重组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为理由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时,关注重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包括以下内容:
1.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完整的重组方案,是否已通过相关决议。
● 重组方案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 上市公司是否同时向证监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并且在收购协议中注明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证监会核准”。
● 重组方案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取得批准。
● 是否存在影响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 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独立的产供销体系,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整。
● 重组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在消除公司债务等风险的同时,还兼顾各方利益(如职工的妥善安置)。
● 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欠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已予以解决。
1.审计报告关注事项
● 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
● 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 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2.利润表关注事项
● 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
● 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 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 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
● 标的资产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
3.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
● 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
●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 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
● 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
● 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 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 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 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 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 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5.其他关注事项
●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 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
● 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
●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
● 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 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以及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论证和说明。
● 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 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
● 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 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 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 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例如,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 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 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 标的资产的权证办理情况是否已分类详细披露。
● 对于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药品食品注册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等其他相应权属或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比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证的关注要点把握。
● 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应权证的,关注以下事项。
● 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 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
● 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2.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
● 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 标的资产涉及被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该等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争议的,比照办理。
3.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
●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相关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如包括,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支付(或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如何确定金额和支付方式。
● 涉及完整经营实体中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如何)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 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关注是否已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等商标、专利及技术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关注是否结合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商标、专利和技术使用的实际情况,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权有效期已经或临近届满,关注是否说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延展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审慎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4.其他问题
1)土地使用权问题
●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是否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标的公司为特殊农业公司的除外)。极特殊情况下涉及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关注申请人是否已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明确说明拟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由此形成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是否说明征用农地已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相关补偿费用是否已经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同时,对于农业用地的后续审批申请,是否充分说明政策风险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前述风险影响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土地授权经营的,是否已提供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如尚未取得有关权利或批准文件,是否充分披露该等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 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的土地可能涉及规划调整或变更的,关注是否已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明确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
2)标的资产涉及项目审批或特许经营的
●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项目公司本身)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施工建设、行业准入、外资管理、反垄断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充分披露办理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标的资产业务涉及特许经营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特许经营授权具有的排他性、不可撤销性等特殊属性,是否充分解释特许协议约定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的变更方式及其具体影响等。特许经营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或批准的,关注是否已提供相应的确认或批准意见。特许经营事项已有经营记录的,关注以往开展经营是否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资质,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或备案等法律手续,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各种资费等(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标的资产涉及税务事项的
● 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及标的资产,关注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已充分核查其以往合理期间内的纳税合规情况并发表明确专业意见,是否已提供相关税务部门关于公司纳税合规情况的证明文件。
● 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存在盈利严重依赖税收返还、税收优惠情况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相关税收返还或优惠的依据以及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和影响。
● 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关注是否说明已按国家现行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出让税费。
● 拟注入资产为资源类企业股权的,关注是否充分说明资源税政策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及评估作价的影响。
● 资产交易产生较大税负的,关注是否说明相关税负的具体金额、交易各方如何分担,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来源:投行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