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7家IPO完成辅导备案!

财富   2024-12-20 06:18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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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网显示,12月18日,1天7家企业完成辅导备案!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科技”“发行人”“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光大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3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8 日,本公司共开展了 6 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期: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一期辅导工作。光大证券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辅导对象开展了全面尽职调查,协助辅导对象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及内控制度,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子公司劳务派遣比例较高、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等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并通过组织自学、问题诊断和专项咨询等方式督促接受辅导的人员学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本辅导期内,光大证券还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协助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论证。

第二期: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二期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辅导对象继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人落实和执行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对赌协议的终止、固定资产卡片的整改等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并协助发行人基本确定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本辅导期内,光大证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组织了关于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培训,使其了解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三期: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三期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人落实和执行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并会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开展对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流水核查工作,核查自然人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本辅导期内,结合资本市场近况及公司自身情况等,发行人拟先行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2 月完成了股转系统挂牌立项工作。

第四期: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四期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人在独立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规范运行,继续开展对辅导对象的流水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对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本辅导期内,发行人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工作有序开展,辅导机构于 2024 年 6 月完成了股转系统挂牌的内核及材料申报工作。

第五期: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9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五期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人落实和执行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继续开展对辅导对象的流水核查,督促发行人对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并协助发行人对募投项目进行进一步完善。本辅导期内,发行人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工作有序开展,于 2024 年 8 月、9月分别完成了第一轮及第二轮问询函回复,并于 2024 年 9 月取得《同意挂牌的函》

第六期:2024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光大证券对南特科技开展了第六期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发行人在独立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规范运行,并组织了关于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培训及模拟考试,使其了解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本辅导期内,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并在与辅导机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变更上市板块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人与辅导机构重新签订了辅导协议,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变更申报板块的说明。此外,广东证监局于本辅导期内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指出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制定、执行及披露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及整改,发行人对此高度重视,会同辅导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及时完成了整改工作。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参加了对辅导对象的尽职调查,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其中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对辅导对象历史沿革、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等方面开展了持续尽职调查,协助辅导对象严格落实各项治理制度的规范运作、对辅导对象及接受辅导的人员的口碑声誉进行尽职调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面展开财务核查工作、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完成了报告期各期的审计工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部分子公司劳务派遣比例较高的问题及规范情况

1、问题描述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的订单数量增加、交货期限紧张,2021 年 12 月巢湖南特基地劳务派遣人数比例为 11.07%,安徽中特基地劳务派遣人数比例为 15.89%;2022 年 12 月安徽中特基地劳务派遣人数比例为 39.49%,珠海基地劳务派遣人数比例为 12.42%,超过法规限制。

2、规范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已督促发行人将有意愿长期工作的人员转聘为公司正式员工,降低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进一步规范用工的情形。经辅导工作小组督促,公司报告期末总体劳务派遣员工比例和各基地比例均在 10%以下,符合法规要求。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督促公司保持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数比例。

(二)与投资机构约定特殊投资条款问题及规范情况

1、问题描述

部分投资机构及自然人股东在投资发行人时,与发行人约定了业绩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

2、规范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已督促发行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与外部投资者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协议,对不满足挂牌要求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清理。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要求,对与外部投资者签订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并确保清理后,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约定估值调整协议规范和清理的情形。部分对赌协议中止而非终止以及部分协议仍附带涉及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恢复条款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必须要清理的情形。因此,公司对特殊投资条款的清理符合北交所的相关要求。

(三)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问题及规范情况

1、问题描述

辅导期期初,公司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向,未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论证,包括募集项目周期、实施地点、投资额度等。

2、规范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充分分析和评估了公司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协助发行人确定了募投项目的投向,充分论证了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相关募投项目已履行了项目备案。

(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问题及规范情况

1、问题描述

辅导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扩张较快,人员数量也相应增加,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也持续提高。因此,为匹配公司的现有经营管理情况,避免因经营规模增加导致内控失效,公司需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规范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监管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内控制度持续进行完善、落实和执行,以满足公司自身业务持续发展对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确保内控机制持续有效运行。

三、辅导工作效果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1、辅导计划执行及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辅导过程中,光大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辅导工作的规定以及辅导备案报告中制定的辅导计划开展工作。辅导期内,光大证券通过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多种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进行集中授课、组织自学、个别答疑、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案例分析、督促整改等,对辅导对象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辅导培训。

辅导期间,光大证券同其他中介机构对辅导对象规范运作等问题提出了严格要求,辅导对象积极配合,保证了实际辅导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辅导计划顺利推进,达到了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对辅导对象的规范要求,辅导计划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2、辅导人员变更情况

辅导期内,为更好地完成辅导工作,光大证券对人员工作分工安排进行了重新调整,增加了申晓毅、詹程浩、万天竹、陈智敏担任辅导人员,胡飞荣、黄浩东、周子潇、刘嘉瑶、常昕不再担任辅导小组成员,变更过程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以上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具备辅导资格,上述人员变动不会对辅导工作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经过辅导机构全面细致的辅导工作,南特科技的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通过辅导,公司已形成主营业务突出、股权结构稳定、产权清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运作体系,法人治理机构较为规范,内控制度较为完善。

1、公司治理结构

辅导对象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则及制度赋予的职权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公司的管理层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行使职权。

2、会计基础工作

辅导对象设置了专门会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制定了各项会计制度。辅导对象的会计师就其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日常业务有序进行和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性、自身特点及以往的运营管理经验,制定涵盖人事与财务、营销与售后、生产与研发、采购与销售等各个具体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风险可控,规范运行。辅导对象的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掌握证券市场制度规则情况

通过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材料自学等方式,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已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

(四)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了解证券市场概况情况

通过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材料自学等方式,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已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北交所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五)证监局历次现场检查关注问题的整改情况

辅导机构及时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认真分析证监局历次现场检查关注的问题,协助并督促公司执行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场检查完成之后至辅导完成期间,辅导机构持续关注辅导对象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并督促辅导对象持续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经核查,辅导机构认为,辅导对象已对证监局现场检查的关注问题进行了充分整改,辅导对象最后一次接受现场检查至辅导工作完成期间的相关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结论

经辅导,本公司认为,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综合来源:证监会、投行业务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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