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咨询、信息交流、转载授权,请联系
服务微信号:泓创智胜(hczs2048)
专项债券信息网 (https://www.zhuanxiangzhaiquan.com)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属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与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下统称非国有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适用本指引。(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混改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关系,健全党的工作机构,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突出战略引领。围绕省委“1+1+9”工作部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立足省属企业功能定位、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推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升省属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三)改革运营机制。同步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企业管控方式、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等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实现转换经营机制,激发省属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潜力。(四)依法合规操作。严格规范混改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评估定价、进场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资产流转程序,严防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省属企业混改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研究改革方向、制定混改方案、履行决策程序、资产审计评估、引进非国有投资者、推进运营机制改革。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改的,履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第五条 研究改革方向。省属企业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充分研究企业改革方向,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一)集团层面。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功能定位、战略目标、经营现状和风险隐患等情况,稳步推进集团层面混改。鼓励具备条件的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支持完成重组整合的市场竞争类集团混改。原则上纳入重组整合计划的集团,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集团,暂不推进集团层面混改。(二)子公司层面。省属企业应当研究分析下属企业特别是二三级企业与集团主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关系,对照企业定位和发展战略,研究二三级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外部资源引入、上市资本运作、市场化退出等改革方向,确定拟混改企业总体范围和目标。鼓励已完成产业聚焦整合的二三级市场竞争类企业优先推进混改。第六条 制定混改方案。拟混改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制定混改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混改必要性、可行性和目的,混改思路和基本原则,混改后股权结构设置,党的建设具体举措,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员工激励计划,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混改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法律等中介机构参与。(一)可行性研究。拟混改企业应当对照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拟混改企业在资源、技术、资本、人才、市场、机制等方面的优势、短板与瓶颈,梳理需要通过混改解决的问题,明确混改目的。混改目的应当包括: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能力;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3.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二)股权结构设置。合理设计混改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其中公益基础类企业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市场竞争类企业不设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省属企业以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可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市场竞争类企业设置股权结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2. 非国有资本能否派出有履职能力的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治理,能否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否激发股东合力;(三)投资者考量。拟混改企业根据省属企业整体战略、产业发展趋势和混改目的,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5.是否依法诚信经营,治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四)资产整合。企业实施混改,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让、产权置换等方式。资产业务的整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立足发展战略,与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统筹考虑;3. 是否兼顾上市规划,保障拟混改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满足上市条件;4. 是否有利于用好用足财税优惠、土地处置等混改支持政策,降低改革成本。(五)职工安置。拟混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确保职工队伍稳定。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六)债权债务处置。拟混改企业应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关注与所出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债权债务、担保责任、涉及司法案件等情况,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剥离、重组、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依法依规维护各方权益,防范风险。第七条 履行决策程序。拟混改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混改方案,并将审核后的混改方案报有权批准机构审批。(一)通过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实施混改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履行审批程序。(二)通过上市重组实施混改的,包括通过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及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通过投资并购和出资新设等实施混改的,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规划〔2020〕8号)履行决策程序。第八条 资产审计评估。拟混改企业应合理确定基准日和纳入混改的资产范围,由拟混改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一)清产核资。拟混改企业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等规定开展。1. 选聘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及能力进行选聘。选聘的中介机构近2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改项目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2. 报告审核权限。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集团的清产核资结果材料,省属企业负责审核下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材料。报送审核的清产核资结果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3. 数据录入管理。省属企业应当将经审核的清产核资结果相关数据录入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二)财务审计。拟混改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1. 选聘审计机构。按照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要求选取。2. 审计报告要求。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三)资产评估。实施混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1. 选聘评估机构。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等进行选聘。选聘的评估机构近3年内应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改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由增资企业委托或与产权持有单位共同委托。2. 评估核准备案。省政府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核准;省国资委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被评估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3. 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改的实施日期。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改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四是拟混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科学评估反映价值。五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六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第九条 公开引进投资者。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应当主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运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混改。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改的,按照32号令和《关于确定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通知》(粤国资函 〔2017〕1285号)等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1. 同步增资转让。企业混改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2. 资格条件设置。企业转让产权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增资扩股,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和遴选方式应体现在增资方案中,并在公开征集投资方时披露。3. 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4. 交易价格确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经混改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项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5. 鼓励省属企业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投资和合作需求信息,广泛征集合作方。(二)运用证券交易市场实施混改。鼓励省属企业以上市公司为主要载体实施和深化混改,并按照36号令及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1. 国有股东标识。省属企业首发上市(IPO)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2. 交易价格确定。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确定。3. 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作出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4.动态信息监管。省属企业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监管。第十条 办理登记手续。拟混改企业完成混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和商事登记,并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产权规〔2020〕2号)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资料信息。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治理。混改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改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1. 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按章程行权、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2.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切实维护各方股东权利。在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3. 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股东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非国有资本股东提名和委派董事、监事的规则,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进非国有资本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1. 国有股东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2. 依法保障混改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保障经理层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3. 国有参股的混改企业,国有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定期轮换。(三)加强混改企业的党建。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改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国有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党建工作;国有参股企业结合实际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第十二条 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应当在混改企业推动市场化选人用人、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加快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一)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混改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工作方案〉〈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27号)等规定,落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经理层激励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完善职业发展通道,为内部管理人员搭建能上能下平台。(二)健全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严格招聘管理,严把人员入口,不断提升引进人员质量。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三)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落实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坚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骨干倾斜,坚持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打破高水平“大锅饭”。第十三条 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混改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不断增强关键核心人才的获得感、责任感、荣誉感。(一)混改企业员工持股。省属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国资资本〔2017〕2号)等规定,开展员工持股工作。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1.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2.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3. 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经省属企业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除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省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属企业审核。(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动科研骨干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 优先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2. 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3. 科学选择激励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妥实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4. 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激励水平。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机制。省国资委建立委内处室联动机制,混改工作由产权管理处牵头统筹协调,并指导做好国有产权管理、交易、资产评估等工作;党群工作处指导混改前后的党建工作;综合法规处指导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规划发展处指导明确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以及对外投资实施混改工作;考核分配处指导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重组与资本处指导员工持股和上市工作;监督处指导开展混改检查工作;企业事务协调处指导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职工安置工作;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指导建立“三会一层”,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应成立以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推动混改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混改工作,研究混改总体思路和指导意见,确定拟混改企业范围和名单,审议工作制度和混改方案,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解决遇到的问题等,保障混改工作顺利推进。省属企业要有效落实混改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混改,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实施操作。第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混改具有较强探索性和挑战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省属企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统筹推进,鼓励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宽容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对于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方案制定、审计评估、资产交易、办理交割、审核上报等程序,未发现牟取非法利益、个人利益,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失风险的混改项目,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给予免责容错。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融合机制,形成企业内外部监督合力,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超授权范围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的,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混改统计数据,以及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等报省国资委;并于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混改统计数据以及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第十七条 建立评估机制。省属企业要及时跟踪混改进展情况,定期评估混改成效,推广混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第十八条 争取政策支持。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等财税支持政策;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土地处置支持政策。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公布的规定与本指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或被新规定替代的,按新规定执行。201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粤国资函〔2014〕44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境外企业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 政府网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