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延迟退休,政策汇总!(附7个文书模板)

文摘   2025-01-19 17:1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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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 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 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 号)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 号)
8.《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

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02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附件:
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二)申请渠道。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
(三)申请材料。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四)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五)待遇领取地判定规则。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六)确定待遇领取地。申请受理地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及户籍信息等,确定待遇领取地。
(七)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待遇领取地确认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将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三、领取资格审核
(八)资格审核及公示。待遇领取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也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九)出具正式审核决定。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审核决定应包括参保人员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的起领时点和定期待遇的终止时点等信息。
(十)领取月数核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四、待遇核定和发放
(十一)待遇核定。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为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
(十二)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将病残津贴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中,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按月进行扣减。
(十三)待遇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十四)待遇重新核算。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
(十五)资格认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十六)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五、待遇衔接
(十七)遗属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十八)在职转退休。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0月26日

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优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经办机构推送的人员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结果。

三、强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明确代缴方式。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经办流程。

五、妥善处理争议。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证书审核。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持证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要确保证岗相适,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等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及时设置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触发高危风险时及时提醒并开展核查。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畅通申诉渠道。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托综合窗口、岗位或12333人社咨询热线,高效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并妥善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失业保险业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岗位,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经办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待遇直达快享,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0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公告

为稳妥有序实施弹性退休政策,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弹性提前退休、延迟退休相关手续,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现予以公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参考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

2.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来源:劳动法库
选稿编校:黄丽萍  喻琼

责任政审: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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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费1600万!碧桂园终于发布,巨亏1784亿

突发!知名会计所及多名CPA,被监管谈话

985高校常务副书记,跨省履新副省长!

大学教师,“职称降级”!

国务院发布!“长牙带刺”监管中介服务

突发!改聘不足3个月,国内“八大"会计所,发函辞任

普华永道,申请获批!

人社部:99部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汇总(2025年1月更新)

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跨省履新副省长!

中组部、国务院: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新任总会计师!

40年老牌知名会计所,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

会计所名称、签字项目合伙人及签字CPA,全部变更!

降价!德勤接替安永

国内“八大”会计所,拿下938万审计大单!

最新发布!2024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世界税收十件大事

重磅!2025年国考分数线、调剂报告公布

首次!财政部重罚:停业6个月、5倍罚款

突发!85家知名会计所,被处理

2024年CPA行业,最新数据分析!

大型国有企业宣布:辞德勤,改聘信永中和!

最新!国际“四大”顶尖会计所,CPA被注销

大爆发!国内“八大”会计所,被监管

最新任命!市委书记,晋升副省长

重磅!2025年度国自然项目指南发布

沉痛悼念!著名会计学家、西南财经大学原副校长樊行健教授逝世

全国百强会计所,合伙人骤减近60%,前两任首席已退伙!
教育部公示!14所“新大学”
国务院国资委,最新任免!
突发!美国密歇根大学终止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
最新任命!特大型国有企业,新任总会计师
住房公积金,最新调整!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拳出击!拒绝、阻碍调查,5米深坑,掩埋377箱会计凭证

2025年首张罚单!国际“四大"顶尖会计所,被监管

人社官方发布!弹性延迟退休,最新示范文本

最新消息!146亿,收购会计师事务所

中央管理,副部级特大型央企宣布:新任高层领导

知名会计所,拿下国家机构756万大单!

47%!晋升教授,失败

人社部:74部现行有效规章汇总(2025年1月1日更新)

突发!普华永道,收2025年首张罚单

大变革!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修订

国资委管理、大型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被查!

财政部,最新发布!

“70后”中候补,省委常委、副省长,履新职!

4家会计所法人及7名CPA,被检查询问

中国第一所“金融大学”,要来了!

百年大型央企宣布:最新审计机构!

40天130家,换审潮来袭!
财政部,重磅发声!
中央批准: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履新省委副书记!
大爆发!国内头部大型知名会计所,被监管警示
证监会重拳出击!罚没1842万,5年市场禁入
人社部重磅官宣:2025年度考证时间表
中注协:公开征求意见!
“1号罚单”!证监会出手:因未勤勉尽责,罚没1336万

年薪百万总会计师,辞职!曾任财政局局长

多项违规!国内“八大”会计所及3名CPA,遭监管谈话

最新任命!市委书记,升任副省长

会计兼出纳侵占60万现金?终审判决:无罪!

中央组织部通知:985大学,迎新副书记!

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最新CPA人数及变动!

财政部通知!中级免考1科

省财政厅厅长,升任副省长!

尴尬!财务造假,甩锅审计机构被驳回

大学倒闭潮,席卷全球!

行政处罚后再补刀!国内"八大”会计所,被纪律处分

首次!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事关养老

深交所,2025年第一审!

警示!2名CPA被公开谴责,暂停业务半年

“应届生身份”限制,取消!

200亿!“八大”知名会计所宣布:正式合并

大布局!知名会计所,2个月新设19家分所

中共中央批准:副省长,升任省委常委

国内“八大”会计所,连收5封监管谈话函

失落的大华!逾20家同行分羹七成客户

突发!国内“八大”会计所,被警示

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最新任命!全球最大造船集团,总经理上任

零容忍,撤销学位!

监管“重拳出击”!国内“八大”会计所,被警示

审计费未谈拢!国际“四大”会计所,辞任

13个实施重点!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

中共中央批准:“70后”副市长,跨省履新省委常委!

突发!国内头部知名会计所,被监管谈话

监管核准!大型央企财务公司,迎新董事长

体制内,“拒绝”留学生

千万不要一睁眼就玩手机!千万不要!

造假惊雷!虚增10亿营收、近7亿利润,触及重大违法,重罚2420万,强制退市

见证历史!“分食”普华永道,巨变来袭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研究生,迎重大变革

集体沦陷?6家头部会计所及32名CPA,同一天遭处罚监管

中央候补委员,新任代省长!两位副省部级,履新职

官方详解!弹性退休变在哪?养老金如何领取?

最新任命!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新任党组副书记、董事

国家发改委官宣!2025年新政:购买手机、平板有补贴

证监会重磅处罚!国内头部大型会计所,罚没2783万,暂停3个月

动真格!国内“八大”会计所及3名CPA,被罚没1034万元

财政部,公开选聘!

副部级报社社长“空降”地方,新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国资委最新披露!97家央企“一把手”年薪大揭秘

事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

30186人!2024年度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全名单

注协最新公布!知名会计所及CPA遭惩戒

国际四大“顶尖”会计所,正式任命新掌门!

造假41亿,被罚3000万?天健均为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近2000份审计报告无底稿,知名会计所及多名CPA被处罚!
空缺近3年后,16万亿国有大行,董事长定了!
集中大爆发!“八大”著名会计所及CPA被警示或监管谈话
2025年最新版: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一览表
危险!“量身定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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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中组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弹性退休实施办法来了(附全文+问答)
四个月内3名正部长履新,最年轻的55岁
习近平签发主席令: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副部级万亿央企“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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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入有变,工资计算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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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30个问答

因同一家上市公司,大型知名会计所收3份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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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年薪24万财务总监,被罚350万!高管被罚2550万并遭市场禁入

刚刚,副部级特大型央企,144万年薪总会计师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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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任命!副部级特大型央企宣布:新任董事长、党组书记!

特大型国企宣布:2024-2026年度新会计师事务所!

虚增利润4个亿,上市公司责任人被判刑,审计机构却“神隐”?

国内头部老牌会计所,黯然退出CPA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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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过亿大型会计所,首席合伙人名录(2024年12月)

突发!国内最具规模“八大”会计所,又被出具警示函

最新任命!晋升副部级,副省长最新上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履新党组书记!

副部级特大型央企宣布:2025-2028年新审计机构备选结果

大学教授,降级!

2024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中央组织部决定,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新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此省份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最新分工

通报批评!国内最具规模“八大”会计所领监管函

重磅!首个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布!财政部、证监会发文!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则

高校事业编,没了!

八年间,三任会计师集体栽在同一审计项目!同一天收警示函

2024年十大财务造假!

《增值税法》对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重大改变

注协通告:2家会计所、8名CPA受惩戒!

最新消息!67名CPA,转入普华永道!

最新任命!省政府副秘书长新任!中央决定,国家局党组书记最新上任

立信接棒天健!知名大型集团公布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严厉!这类论文,公开撤稿!

副部级特大型央企,定下“四大”2024年度审计费!国内最具规模“八大”会计所,接替安永

首次!著名大型会计所领警示函!3家国内知名会计所,被监管警示

首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五年财务造假

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履新,现任最年轻部长!中组部决定: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新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6家央企最新任免

国内首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加入国际组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官方通报!3家会计所、多名CPA处罚待听证!1家会计所及2名CPA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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