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大爆发!国内“八大”会计所及CPA,被处罚

文摘   2025-01-20 17:2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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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及CPA被处罚


1月17日,因在华讯方舟2016年和2017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河北证监局对大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的三条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申辩理由全部被驳回。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大信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000687.SZ,2022年6月已退市)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应本案当事人大信所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大信所的陈述和申辩;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信所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华讯方舟通过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等主体虚构业务,导致华讯方舟2016年和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接受华讯方舟的委托,对其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王某、崔某强为华讯方舟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华讯方舟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上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产品的销售出库、发货日期早于其采购入库日期,销售实际开票日期早于销售到货及验收日期,营业收入确认日期早于销售到货及验收日期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发货通知单地址与到货验收单的验货地点明显不同且无具体的验货地址、到货验收单和采购入库单日期与相关抽验日期存在冲突、不同供应商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同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出库单的收货地址、发货通知单的发货地址和到货交接单的交货地点明显不同,到货日期早于发货日期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多份合同签署日期为同一日期,且销售出库单和到货交接单日期相同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常州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南京华讯与常州某公司相关的合同签订人及具体验收人均为同一人,出库单收货地址与发货单、验收单地址不一致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中国某公司等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两家不同客户使用同一收货地址,不同客户的工作人员姓名相同,销售出库单收货地址与货物验收单收货地址不一致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大信所未关注到交易中到货交接单无具体收货地址、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出库单的发货地址与某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有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验货地址与收货地址、中国某公司注册地址不同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相关的应收账款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期后出具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账号有误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大信所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在针对南京华讯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的函证过程中,未关注到该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南京某公司的函证地址相同,且与该供应商的注册地址及审计走访的办公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关注到该供应商的回函寄件人与下游客户南京某公司的合同签订人、收货人相同等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在收到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的异常回函后,仅做了回函差异分析,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当事人大信所在听证、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第二,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已经勤勉尽责;第三处罚过重。综上,大信所请求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大信所应当承担审计责任;第二,大信所对明显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相关审计准则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第三,本案已充分考虑案件相关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大信所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1、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15.06元,并处以3,679,245.18元罚款;

2、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崔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瑞华及2名CPA被警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瑞华审字〔2018〕02360042号、瑞华审字〔2019〕02360042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地址进行核验,未关注到个别函证地址与被询证者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等情况;未关注个别回函印章与函证客户名称不符、回函用印不规范等情况。


2.对在建工程等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博天环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个别项目账面已施工地点明细,未能根据项目已施工情况合理选取抽盘样本并制定盘点计划,抽盘比例低。将从管理层取得的个别项目进度数据、项目结算数据直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进行合理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5日

信永中和及2名CPA被警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张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XYZH/2020BJA120463)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被询证者未回函,你们未二次发函或设计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个别函证收件人地址与其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底稿未见充分的核验记录。


2.往来账款等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获取的多份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你们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相关往来款项存在虚假。你们未获取博天环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个别项目账面已施工地点明细,未能根据项目已施工情况合理选取抽盘样本并制定盘点计划,抽盘比例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4日

大华2名CPA被警示



莫建民、王荣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大华所在该审计项目执业中,预付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有关审计结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2019年度,华铁股份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6.04亿元,相较前一年度末增加3.31亿元,上升121.14%,变动显著。北京科瑞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祥)、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超)是相关年度内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靠前的公司,2019年度,上述3家公司预付账款借贷发生金额合计为3.47亿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合计为2.91亿元,占当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比例达48.25%。


大华所在对预付账款开展实质性程序时:


1.未对供应商与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宣某国之间商业合作中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华铁股份与伊犁远音、科瑞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疑虑。2019年度审计中,大华所知悉了华铁股份供应商伊犁远音、科瑞祥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宣某国于2016年12月出资成为北京中腾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腾)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付某俊在伊犁远音担任法定代表人直至2019年5月卸任,在2012年7月至2022年3月在北京中腾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庆是科瑞祥的实际控制人,并与宣某国共同持股荣仕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文阅读科技有限公司。


2.在关注到预付款频繁支付、退回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2019年度,大华所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将华铁股份“预付账款大幅增加,是否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识别为特别风险。一是华铁股份及相关子公司向科瑞祥、伊犁远音、青岛恒超等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或远超合同金额。二是华铁股份及相关子公司向科瑞祥、伊犁远音、青岛恒超等公司进行的部分往来交易,或未形成采购,或未实际发货。


综上,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莫建民、王荣俊作为华铁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莫建民、王荣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月11日


对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及x志敏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辽宁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606室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2024〕105号),我厅于2024年7月15日至8月9日,对你所2023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所进行了告知。你所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4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4.2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68万元。此外,对你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志敏给予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1月5日


来源:广东证监局  辽宁省财政厅  北京监管局
选稿编校:黄丽萍  喻琼

责任政审: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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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著名大型会计所领警示函!3家国内知名会计所,被监管警示

首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五年财务造假

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履新,现任最年轻部长!中组部决定:副部级特大型央企‌‌新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6家央企最新任免

国内首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加入国际组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官方通报!3家会计所、多名CPA处罚待听证!1家会计所及2名CPA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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