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协出手!17家知名会计所,被限期责令整改

文摘   2025-01-20 17:2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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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协会组织开展了2024年行业检查工作。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权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情节较重的青岛汇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青岛金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济宁尧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德州尚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对存在问题较多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了“训诫”的行业惩戒;就有关问题向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了“警示函”。(予以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


责令以上17家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从重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移交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惩戒结果将录入行业诚信档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依法执业,恪守准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附件:予以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5份WORD文件,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下载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1:


青岛汇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事务所执业证书经营场所为山东省青岛市XX号,与实际经营场所、财政统一监管平台、营业执照登记的场所不一致。


2.事务所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未按照准则更新;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项目质量复核作出规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在本准则的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下列八个组成要素:(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及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一)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二)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规定。


3.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


二、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审计报告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


2.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3.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4.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5.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7.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见程序表、审定表、部分明细表、部分检查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部分报告获取了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未独立实施函证、监盘、检查、重新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验资报告


1.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2.未见执行初步评估验资风险。


3.未编制验资工作计划。


4.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未经被审验单位签章。


5.未见对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的记录。


三、抽查报告的具体检查意见


第一部分:审计报告


报告1:青岛XX创业孵化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青汇盛会内审字(2023)第XX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3.未执行初步业务活动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4.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定。


5.《公司管理层当局声明书》未签署声明日期,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7.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银行账户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交税费仅见审定表、检查表及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未执行税金测算程序。


(3)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报表项目仅见审定表、明细表、检查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科目余额表、固定资产台账,未独立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2:XX集团山东XX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青汇盛会内审字(2023)第XX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2.未执行初步业务活动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定。


4.未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及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的规定。


5.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6.《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7.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8.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表,17户银行账户的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完税证明,交通银行综合授信合同1份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2份,董事会关于2021年、2022年1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2022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独立实施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检查及重新计算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3:青岛XX防腐防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青汇盛会内审字(2023)第XX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3.未执行初步业务活动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4.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定。


5.《管理当局声明书》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6.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7.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仅获取被审计单位9户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存货未执行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期末余额298.39万元,仅获取期末存货盘点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固定资产仅见审定表、明细表、减少检查表及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表,未见实地查看记录,未执行累计折旧测算程序。


(4)应交税费仅见审定表、检查表及2022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执行税金测算程序。


(5)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报表项目仅有审定表、明细表、检查表、科目余额表,未独立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2)-(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4: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青汇盛会内审字(2024)第XX号〕

1.审后财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3.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未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情况做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4.具体审计计划编制不完整


未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及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5.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仅见《审计风险初步评价表》和《内部控制调查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及第三十五条“……(二)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各个方面的了解要点、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各项要素的了解要点,获取上述了解的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四)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识别出的风险和了解的相关控制”的规定。


6.《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管理层签章不全、未签署声明日期、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7.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8.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底稿中见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及部分项目检查情况表(未见交易记录检查),编制了“月度毛利率分析表”,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短期借款进账凭证、施工合同2份、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税务部门签章的纳税申报表,未独立实施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及检查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5:青岛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青汇盛会内审字(2024)第XX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审计报告送审表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负责人签署均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燕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未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未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情况做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四)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4.《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未签署声明日期、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及第十四条第一款“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5.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农行沙子口支行XXXX账户,期末余额对账单为23.05万元,银行存款明细表为1,633.05万元,未见对上述事项执行审计程序。


(3)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741.72万元,未执行审计程序。


(4)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068.16万元,仅见审定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清单,未见实地检查记录,未执行累计折旧测算程序。


(5)应交税费未对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调查程序,未获取相关证据;未执行税金测算程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列示本年累计销售额为189.61万元,与利润表列示营业收入为180.12万元不符;利润表列示投资收益17,440.71万元,加营业收入180.12万元后合计为17,620.83万元,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列示营业收入17,543.98万元不符。


(6)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报表项目仅有审定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在建工程增加检查表;获取了科目余额表,未独立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2)-(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报告6:山东省XX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青汇盛会专审字(2023)第XX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未见执行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3.《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未签章、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4.未编制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5.未执行鉴证业务风险评估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规定。


报告7:中国科学院XX研究所专项审计报告〔青汇盛会专审字(2024)第XX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未见执行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3.《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未签章、未致送注册会计师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4.未编制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5.未确定重要性水平、未执行鉴证业务风险评估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规定。


第二部分:验资报告


报告8:青岛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青汇盛会内验字(2023)第XX号〕


1.未执行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2.未见执行初步评估验资风险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规定。


3.未编制验资工作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的规定。


4.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未经被审验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规定。


5.未见对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的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的规定。

来源: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选稿编校:黄丽萍  喻琼

责任政审: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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