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药店分类分级”详细规定和要求。
一类店:经营类别、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一类店,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试点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二类店:经营类别、范围限定为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及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针对上述每个类型药店,文件还细分了A、B、C、D这4种风险等级,并且是动态调整,该等级划分依据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情况。按照药店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监管部门会相应地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于远程药学服务,文件提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
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按照分类情况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专职审方执业药师信息须在总部及所服务门店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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