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学术   2025-02-05 14:1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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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王富玮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生产等向外借款,而债权人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的情形。此时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于借款发生前已与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仅暂时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其能否免除相应的还款责任呢?

【案情简介】

赵某与边某因购房资格问题为办理孩子入学,双方商议办理了虚假的协议离婚。但是,两个人还住在一起,属于离婚不离家,旁人仍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此后,因孩子出国留学,赵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条,两人达成了书面协议,借款均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后来,赵某迟迟不偿还上述借款,张某起诉要求赵某和边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对此,边某认为两人已经离婚,赵某对外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并且赵某与张某双方之间有债务承担的约定,此借款为赵某的个人借款,自己没有义务偿还。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释法】

1.从维护交易秩序以及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

在现实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因夫妻的内部关系不具有公开性,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很难详细了解双方真实的婚姻状况与家庭关系。所以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对借款人夫妻的真实状况进行查明,并不合理。这将极大地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信任关系的建立和交易的保护。特别是在“假离婚”的情形下,一方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以逃避债务,如若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2.从同居夫妻的双方关系以及财产状态来看

如果夫妻离婚后仍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由此可以推定,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此时,即便两人已经离婚,其财产也并未进行分割,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在维系该共同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对于债务的承担应该共同给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供稿: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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