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志平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某于2022年5月2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按月发放。但自2023年8月份起,陈某因某建筑公司多次拖欠其工资,遂于2023年12月提出离职。离职前,某建筑公司向陈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其拖欠陈某工资34000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结清。但某建筑公司并未按照欠条载明的日期结清陈某工资,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筑公司辩称需先进行劳动仲裁,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陈某持有某建筑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载明了欠付金额,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可按照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正常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依法提起诉讼,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时)。但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不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并以此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且劳动者已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而不必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供稿: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