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学术   2025-01-26 15:0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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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丁鹏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动漫创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那么,动漫、卡通形象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其作者享有什么权利吗?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某盲盒玩具的开发者及经营者;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营,其创作的此种盲盒玩具在国内已有相当的知名度,有了大量的“粉丝”。后来,甲公司发现,经营汽车用品的乙公司擅自在网上销售使用其盲盒形象的汽车钥匙包,便起诉乙公司,请求判决其赔偿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店中展示、上传被诉侵权形象图片,销售含有被诉侵权形象的商品,侵犯了甲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综合乙公司店铺的主营产品、经营性质、被诉商品单价、下架时间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律师释法】

本案为一件著作权侵权纠纷,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包括:原告甲公司对案涉玩具形象享有什么权利;被告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甲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逐一分析。

案涉盲盒玩具形象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主要是因其含有美术因素,有着独特的艺术形式;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其属于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很多种类, 而“美术、建筑作品” 包括在内。由此可见,甲公司对案涉盲盒玩具的形象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权利;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权利。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商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发行权;其将他人作品的图片上传网络,侵犯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也可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可见,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在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范围之内。

【律师提示】

本案说明,很多卡通、动漫形象,因其独创性、艺术性而受法律保护,其作者或相关单位享有著作权。所以,在行为涉及这些卡通形象,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卡通形象时,一定要注意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如若确要使用,可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等方式合法使用。

供稿: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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