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办了婚礼没领结婚证,“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学术   2025-01-23 15:0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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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大树与小草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23年,大树因病去世,小草办理完大树的丧葬事宜后,大树的母亲小花提出让小草将大树的银行存款交给她,称这是儿子给自己的养老钱,村委会调解无效,小花将小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大树的全部存款。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大树与小草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结婚,应按同居关系进行析产,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大树名下存款10万元属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考虑到大树与小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大树住院期间小草全程陪护,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费用由其支付,故小草虽非大树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

最终,法院酌定小草以20%的比例参与分配遗产,判决:小草支付小花继承大树存款的8万元。

【律师释法】

一、没有结婚证的“夫妻”是彼此的继承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只有配偶才有法定的继承权,配偶身份的取得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基于所谓“配偶”身份继承彼此的遗产。 

二、“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按同居关系处理。

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实际生活状况、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分得一定比例的遗产。


供稿: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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