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法学教育与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联合大会暨《年度案例50佳》发布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其中,金道所高级合伙人史源、律师张国华、律师褚皇琴承办的“常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常财集团开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民事·知产卷)。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4750号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苏04民终1784号
再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民申18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常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常财股份”)发现某常财集团开拓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拓公司”),将常财股份已经注册在先的“常财”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且在其官方网站中,在“关于我们”的介绍中自称其是常财集团的主要成员之一,在产品介绍上,多处使用“常财”“常财集团”字样进行不实宣传。同时,开拓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拼多多网站中某店铺突出“常财”“常财动力”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而常财股份亦从未授权开拓公司使用相关“常财”商标。早在2017年8月1日,常财集团向开拓公司发出函件表明开拓公司与常财集团已无任何关联,撤销了开拓公司使用“常财集团”字号名称的授权许可,要求开拓公司自发函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常财集团”字样对企业和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2017年10月24日,区市监局信访答复意见称其已通知开拓公司限期内更改公司名称,但该公司至今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市监局已经限制该企业办理除名称登记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并进行系统警示。
常财股份认为开拓公司突出使用“常财”字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开拓公司则认为其使用“常财集团”字样进行宣传具有历史正当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常财股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
一、开拓公司是否侵犯常财股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开拓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常财”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开拓公司是否需要停止使用包含“常财”文字的企业名称;
三、开拓公司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代理思路
一、常财股份系知名企业,“常财”商标系驰名商标,开拓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常财”“常财集团”字样足以引起混淆,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常财”作为常财股份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开拓公司作为与常财股份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在企业名称、宣传网站、生产的同类型产品的外观和合作的商家产品中多处使用了“常财”“常财集团”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使其误以为系常财股份的商品且基于对常财产品的优良商誉和质量信任而进行购买,开拓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常财”驰名商标的侵害。
二、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财股份于1995年6月20日从某柴油机厂承继了注册商标“常财”,第1523049号、第3890712号注册商标至今一直系常财股份的合法注册商标,其中第1523049号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开拓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常财”字样。开拓公司于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常财”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引起混淆,使相关公众认为开拓公司与常财股份所持有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依靠该“常财”“常财集团”字样为自己的生产经营谋取利益,但由于生产技术无法与常财股份相匹配,导致经常性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售后等情况,贬损了“常财”这一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开拓公司显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开拓公司不具有合理使用常财字样的合理理由,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
《常财集团章程》、2017年8月1日常财集团《函》、某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常财股份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均表明开拓公司不具有使用“常财”“常财集团”字样的合理理由。开拓公司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后仍不进行企业名称、宣传网站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改正,且从开拓公司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仅向某国资委复函且回函主要内容为改名后的后果,可知开拓公司试图通过更改名称后的各种夸大后果进行责任推诿、拖延改正,继续侵犯常财股份合法权益的意图明显。
裁判要旨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开拓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开拓公司与常财股份的产品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常财”字样,不恰当利用在先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常财股份诉请的经济损失,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企业名称字号的影响,以及开拓公司名称字号使用的由来历史因素,常财集团通知停止使用的时间起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值、开拓公司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开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典型性
本案判决在民族品牌无形资产保护领域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法院判决,“常财”作为企业简称,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实际上具有商号的作用。法院参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认为开拓公司不再享有使用“常财集团”的权利基础和合法依据,其继续使用该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定开拓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判决对于民族品牌无形资产的保护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对擅自利用民族品牌的行为主体也具有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总体而言,本判决立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对民族品牌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评语 车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兼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律师简介
PROFILE
史源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企业合规与危机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民盟杭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浙江财经大学法院院实务导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云南省、陕西省财政厅法律专家
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发改委法律专家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联系方式:
手机:15968111177
邮箱:shiyuan@zjblf.com
张国华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合规
教育背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专业
联系方式:
手机:18058728012
邮箱:zgh@zjblf.com
褚皇琴 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专业
联系方式:
手机:17376565881
邮箱:chq@zjbl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