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
“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及其应对”
《合法经营是王道》 周辛艺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辛艺律师表示趋利性执法由来已久,其成因包括利益驱动、司法制度问题、异地管辖、涉案财物追缴和财政返还等。趋利性执法对当事人人身自由、资产账户等造成严重影响,引发诸多不良反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虽提出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冻扣的问题,也提出了不得违法实行异地管辖的问题,但需进一步落实追责和赔偿机制。接着,周律师通过两个案例说明趋利性执法的危害,强调无论外界情况如何,对企业来说,依法合规经营才是王道。
《异地趋利性执法的规制对策》潘建锋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潘建锋律师首先提出2024年1-11月非税收入大幅增长的现象值得关注,国务院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情况。接着以某地公安“哀求信”为例,引出“远洋捕捞”问题,指出其本质是异地执法加趋利性执法。同时,潘律师引用《孟子》中“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来强调趋利性执法的危害。最后,潘律师提出规制对策:一是异地管辖权方面,可采取提级管辖、管辖异议等;二是趋利性方面,实行收支分离的公共财政制度;三是执法规范化,如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协作二十条”等。
《“远洋捕捞”全案不起诉的成功经验》 沈国勇
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京衡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国勇律师分享了亲身办理的一起涉嫌“远洋捕捞”的案件:2023年,某地公安跨省抓捕某游戏公司人员,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冻结资金。公安机关认为该游戏套用版号属非法出版物。沈律师介绍,该案面临五大难点,包括同类型案件先例、跨省办案协作问题、律师会见权受阻及法律适用争议等。律师团队通过专家论证、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外部力量等辩护策略,最终使检察院于2024年10月底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处理,资金也返还公司。
主题二
“财产强制措施的适用及财产处置”
《从刑民交叉的视角看涉刑财产案件的律师业务》 黄伟佳
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黄伟佳律师首先介绍了涉刑财产案件与刑民交叉的关系,以及刑民交叉的类型(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其次阐述了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减少违法所得、减少罚金、在执行阶段免除连带退赔责任等法律服务,可以为涉财刑事案件的相对人同犯罪嫌疑人进行切割,取回被查冻扣的财物,可以为被害人提供追赃挽损等控告服务。此外,他还梳理了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等刑事案件全流程中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最后,他认为在未来对于律师来说刑民交叉领域大有可为,应积极作为。
《刑事辩护中共同犯罪从犯的退缴责任问题》 谢东子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谢东子律师指出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从犯常被要求对全部违法所得承担退缴责任,这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退赔额度可能重复计算、不利于打击犯罪等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出现新观点:从犯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仅在其参与金额内与主犯共担退缴责任;若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责任认定则更复杂。以韦某网络诈骗案为例,一审法院认定负责技术工作的张某和负责后勤工作的王某为主犯,与其他主犯共担全部违法所得220万退缴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张某和王某为从犯,对全部违法所得的一半即110万承担共同退缴责任,强调从犯责任应与其地位、作用相匹配。谢东子律师还对职务侵占案中从犯是否可在一定比例内承担退赔责任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中财产处置问题》 潘克本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首先,潘克本律师讨论了集资诈骗案中财产返还难题,如不及时处理、财产争议和债权人涉诉等。其次,潘律师提出涉黑涉恶案中,需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非法财产“合法化”问题,以及个人与家庭成员财产剥离和可没收财产范围。此外,潘律师还讨论了善意取得问题,并以甘肃“GD集团”诈骗案为例,论证“天津GM”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款项应追缴返还“BN公司”。最后,潘律师探讨了“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及追缴问题,指出对于违法所得,应追缴实际占有赃款财物及孳息。
主题三
“拒执罪新解释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拒执案件的数据梳理及共性问题》 沈丽萍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首先,沈丽萍律师分享了自身办理的一起涉嫌拒执的案件的过程,并提出自己对拒执罪的思考和疑问。其次,沈律师讨论了“偿还他人合法债务是否应定性为拒执行为”的问题,不同年份的司法解释和不同地区的会议纪要对能否扣除偿还他人合法债务的金额规定有所差异。而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被执行人该类表现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再次,沈律师通过案例分析,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此外,其他共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和拒执金额占执行金额比例也是辩点。
《拒执案件台州实践与控告思维》 朱艇
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朱艇律师表示,台州拒执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仅2024年就判处了179件,涉及191人。在诉讼方式上,公诉案件占绝大多数,达到92.6%,而自诉案件占7.4%,且多数自诉案件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而撤诉。拒执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擅自转移查封物、未如实报告财产等。值得注意的是,追究拒执罪对执行回款效果显著,约66.3%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案发后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执行的核心在于履行能力和还款意愿。目前,“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虽然提供了强大的查控手段,但也存在一些查控盲点和漏点。此外,朱律师还介绍了拒执控告手段和金道台州分所成立的拒执控告研究中心情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点、难点和辩点》 何慕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何慕律师指出,该罪与司法痛点紧密相关,政策导向性强,且罪状描述简单,导致全国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在控诉时面临立案难,辩护时无罪辩护难度大。何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执行能力”“拒执时间”“拒执对象”和“实害结果”等辩点,强调即使《2024拒执解释》中部分行为类型未明确写明实害结果,也应要求“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害结果。此外,他还详细解读了《2024拒执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