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濉溪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5月27日晚,17岁的孟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杰了解到被告孟某系未成年人,便积极与其监护人沟通。孟某的父亲认为,本次事故不仅孟某有责任,原告也有责任,不能都由他们承担。王杰耐心细致地向孟某的父亲释法明理,指出孟某在本次事故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向李某详细讲解赔偿计算标准,希望李某从孟某是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给予谅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00元,当庭履行。
文:纪莉勉(道交法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