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吗?

政务   2024-09-23 20:13   安徽  


【案情概况】

        郑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主要从事快递配送业务。2021年1月14日,郑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配送快递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郑某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的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2022年7月15日,相山区仲裁委确认郑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9月26日,郑某向淮北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郑某的申请超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受理时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郑某不服,诉至濉溪县人民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扣除仲裁期间后郑某亦已明显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且郑某也未举证其有其他法定事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间,最终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科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有话】

        随着快递物流、餐饮配送、同城快跑等业务的广泛推广,相关从业人员特别是配送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群体日渐壮大,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及时申请认定工伤极其重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有助于防止受工伤职工陷入生活贫困状况,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但申请认定工伤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如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造成工伤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兰天鹤(行政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

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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