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张赔偿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权利?

政务   2024-09-25 17:33   安徽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1日,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某交叉路口路段行驶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朱某在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经朱某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该笔维修费支付至维修厂,取得涉案车辆维修费的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该笔维修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该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的权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但机动车一方不能因此请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一方非故意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成为我们出行主要的代步工具,各种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一方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机动车一方并不具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张赔偿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权利。

文:周紫薇(综合审判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

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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