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化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政务   2024-09-27 17:43   安徽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经第三人陈某(陈某等人已经涉嫌诈骗罪被另案处理)介绍,原告临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电池箔科技有限公司就废铝块买卖达成协议,并签订《废铝块购销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共计403万余元(其中保证金10万元),然被告未足额交付货物。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18万余元及保证金10万元。

        案件办理:

        通过案情梳理,承办法官认为涉案双方均为企业,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决定加大调解力度,以期实质性化解纠纷。审理中,承办法官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积极寻求令双方满意的调解方案。尽管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促和,但双方态度坚决,调解一度陷入停滞。

        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后被告公司表示两企业合作中确实存在管理不规范情况,愿意让步。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又因案件后续的执行问题协商未果,为了不让前期的调解成果付诸东流,承办法官在对双方释法明理后,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金条款,双方最终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刑事民事交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仅经历了复杂的法律程序,还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判决的证据关联等问题。前期双方企业已经为本案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如果一判了之,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也会影响到双方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这起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成功调解,不仅为涉案企业解决了困扰已久的难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案件双方从最初的针锋相对到最终的握手言和,既体现了承办法官丰富的办案经验,更展示了多元解纷的有效成果。

        近年来,濉溪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忠诚履职,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正确处理依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低成本、更便利的纠纷化解途径,以实际行动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梁慧雪(民二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

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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