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卫星锅”不可私自安装

政务   2024-09-20 17:18   安徽  


        有线电视普及前,“卫星锅”可以说是家家户户的标配,因制作简单,价格适中,信号良好时能够接收数十个电视频道,受到广大用户的火热追捧。2014年起,随着4G网络技术普及,有线电视推广,加之有关部门明文禁止,“卫星锅”渐渐淡出市场,但在部分老旧小区或者自建房可能依然存在。

        【案情】

        近日,濉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卫星锅”的公益诉讼案件。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淮北市相山区八号桥小区、菜市场小区、天香花苑小区等地的多处居民楼业主,未经批准私自违法安装“卫星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山区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向相山区文体局发送检察建议,于2024年6月28日移送濉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相山区文体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已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效保护了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知识科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有话】

        非法“卫星锅”是指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设施,存在易坠落、信息泄露、影响收视信号、传播非法内容等危害。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使用“非法卫星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智能电视发展,画面质量更加清晰,节目内容更加精彩丰富。广大群众应该通过正确途径选择正确的电视节目观看渠道,满足信息获取和娱乐需求。

文:兰天鹤(行政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

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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