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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年1月3日
1月3日,因在苏宁环球2023年报审计项目中的执业质量问题,吉林证监局对中喜及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中喜执行的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母公司货币资金循环执行控制测试。二是对公司大额预付及收回的商业合理性关注不够。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部分子公司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购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收购业务相关或有对价计量准确性进行充分复核,也未在相关商誉减值审计中,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采用的重要参数等进行充分复核。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售后回租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逾期售后回租业务的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未恰当复核逾期租赁款坏账计提标准的恰当性。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管理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员工持股计划中公司承担部分费用分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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