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出台两项涉海恶法,中方反制:此法无效

文摘   2024-11-25 08:01   广东  

2024119日,菲律宾总统小费迪南德·马科斯签署《菲律宾海区法》和《菲律宾群岛海道法》(ASL法)。观察人士特别关注加剧中菲争端的《菲律宾海区法》,但对西太平洋国家的航行权产生广泛影响的却是《ASL法》。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家在陆地一侧划定的群岛基线以内的区域。这些国家可以在这些海域内指定海道和空中航线,使外国船舶或飞机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该通道允许外国船舶、飞机连续、无障碍通行,实现正常航行和飞越权利。

菲律宾是仅次于印度尼西亚的第二大群岛国家,于1961年正式确立群岛基线。但直到《ASL法》出台后,菲律宾才指定群岛海道,建立了穿越菲律宾群岛的3条指定海道的通道系统。水域:

1、菲律宾海–巴林塘海峡–西菲律宾海(中国南海)

2、苏拉威西海–锡布图海峡–苏禄海–库约东海峡–民都洛海峡–西菲律宾海(中国南海)

3、苏拉威西海–巴西兰海峡–苏禄海–纳苏巴塔海峡–巴拉巴克海峡–西菲律宾海(中国南海)

菲律宾水域内群岛海道地图。红色航道表示《ASL法案》指定的三个海上航道,而绿色航道则代表群岛海道系统之外的其他海峡。

在这些指定的群岛海道之外,《菲律宾安全法》规定,外国船只只能在菲律宾群岛水域进行无害通过。然而,与群岛海道通过相比,无害通过是一种限制性更强的航行权形式。

在群岛海道通行下,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畅通无阻、连续通行,并可以按照正常作业方式航行或飞越,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群岛国家不应干扰此类通行,并且必须公开披露对海道内或以上航行或飞越的任何潜在危险。

相比之下,无害通过仅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并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严格的规定的约束,包括有关航行目的和方式以及禁止船舶活动的规定。此外,如果有必要保护国家安全,群岛国家可以暂停外国船只在其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ASL法案》对外国船只和飞机最显着的影响是减少了有资格指定群岛海道的海峡数量。菲律宾群岛水域包含多个可通航的海峡,允许东西向和南北向通过菲律宾水域。这些海峡的通行权最初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为合法的航行权,历史上一直由世界各国行使。

值得一提的是,菲律宾水域内的几条海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关键海战中充当了战略路线。通过将这些海峡中的大部分排除在群岛海道系统之外,而只强制实行无害通过权,《ASL法案》实际上是限制了其他国家的合法航行权,内容远远超越了国际法所授权的范围,严重违背《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规定。

从历史和当前的角度来看,菲律宾群岛水域内的以下其他海峡应当被指定为群岛海道。北部:巴布延海峡;西部:佛得岛海峡、巴拉望海峡、北巴拉巴克海峡;东部:圣贝纳迪诺海峡和苏里高海峡;南部:苏格拜海峡和塔潘海峡。

此前,在没有指定海道或航线的情况下,外国船只和飞机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航行惯常航线上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然而,随着《ASL法》的颁布,外国船只现在仅限于规定的3条海上航道,并且只能在菲律宾水域内的其他海峡进行无害通过。这一限制意味着西太平洋全球航行权的大幅减少。

对此中方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菲律宾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严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严重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权审理、枉法裁判,所作出的裁决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或行动。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该裁决影响。

同时,中方认为,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多处与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决议不符。“群岛海道法”是绝对的限制航行自由的做法。中方要求菲方切实遵守国际法,不得损害各方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菲律宾出台这两项法案,试图为其挑动南海争端制造所谓的“更强的法律武器”,完全是一场自编自演的闹剧,既不可能得到国际的认可,也无益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完全是在美国唆使下做出的,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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