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清和 智本社社长
“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1]”
攫取或者创造,掠夺或者互利,在很多人看来,掌权者只有这两种极端行为。然而,经济学家奥尔森不以为然,他发现,掌权者有时也会保护私产,但也不全然促进创造。
问题是:为什么他们要攫取?在什么情况下他们愿意使用权力去促进生产与社会合作?
奥尔森认为,“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圣杯(the Holy Grail)[1]”。本文使用经济家奥尔森的理论解释权力的逻辑,重点回答:统治者为何既侵占私产又保护私产?
本文逻辑
一、罪犯的比喻:黑手党家族与小毛贼
二、国家的起源:流动匪帮与固定匪帮
三、社会契约论:私有财产与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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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掌权者的行为,是一个千古难题。
权力是人来掌控、执行的,人的行为又极为复杂。人的动机,难以证实又无法证伪,几近玄学。掌权者的行为,可能依赖于他们的理性与自利动机,也可能源自道德、性格与观念。
如何理解权力运行的逻辑,以及集体行动的逻辑,是行为经济学与公共选择重要议题。
奥尔森是一位洞察能力极强、且原创力丰富的经济学家。他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用一个“罪犯的比喻”,给这个复杂的问题打开了一扇窗户。
奥尔森深入分析了黑手党领导与小毛贼的行为差异。在一个权力失控城市中,小毛贼横行,猖狂偷盗,导致居民不安,商家无利,人人自危而搬迁逃离,结果当地寸草不生,小毛贼无东西可偷,这座城市最终陷入萧条。
经济学研究表明,在无政府状态下,由于自建防护队伍的成本太高,人们往往只选择投资“不动产”,即不易被抢走、被偷走的资产,如此自然金银窖藏、商业凋敝。
如果有权力介入这座城市,例如黑手党家族接管了这座城市,他不会纵容这种犯罪横行,他会尽量控制这座城市的犯罪活动,即垄断犯罪权,维护治安、保护私产,促进安居乐业、商业繁荣,并从中获取最大化租金(保护费)。
他用了一个中国的例子。他说,20世纪20年代,冯玉祥的军队镇压西北盗贼,击败了当地颇有影响力的匪帮“白狼”,成了当地的实际控制者,而当地人希望他持续统治。
这种例子在历史上比比皆是。在古代,国家机器不够强大,统治力难以渗透到南方山村乡野,这给地方流寇留下空间。最开始往往是土匪、山贼、流寇横行,民不聊生,统治者后知后觉,可能组织集中剿匪。但是,久而久之,也可能出现地方自治,例如宗族自救、乡绅治理。但更多时候更可能是地方官、乡绅与黑势力形成的混合权力,三者之间也常有冲突。
近代,东亚诸国解除党禁报禁,大量社团成立。最典型的莫过于日本,同盟会当年也是在日本成立的。后来,有些社团转化为军阀,持枪上岗;有执政纲领与能力的军阀/社团转型为政治党派,即持证上岗;有些则沦为黑社会,即无证上岗。那么,三者有没有本质区别?
在近代日本,社团林立,有些地方的居民愿意给社团缴纳保护费,而不给政府缴纳税收,原因是前者收钱可保护其安全与营生,后者收钱不干事。据说,我们的香港庙街,早期也是如此,社团对该地控制强。
问题来了,为什么小毛贼、土匪、流寇只顾偷盗抢掠,而黑手党领导却愿意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护私产?
奥尔森在《国家的兴衰》中分别用狭隘利益和共容利益来解释。
他认为,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强盗的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很小,同时获得的利益也较小,他无法意识到他的盗窃行为会导致本地萧条,从而最大可能地偷窃。但是,控制着这座城市的黑手党家族,对当地的犯罪活动具有垄断权,其与这座城市的居民存在一定的共容利益,从而相对理性地思考如何可以持续地获得最大收益——放长水,养大鱼。
更好的解释或许是,黑手党家族掌握了当地的犯罪垄断权,即他家的城,而小毛贼们没有垄断权,他们容易出现搭便车动机,将此地沦为“公地悲剧”。
因此,黑手党家族不允许小毛贼收割他家的“韭菜”,也不允许手底下的人谋私、贪赃以及跨区收割他家的“韭菜”。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黑手党家族的统治要比小毛贼胡作非为更有效率。为什么?
相对小毛贼的肆无忌惮,黑手党家族下手知轻重,会更加理性地计算长期收益率,奥尔森称之为窃税率。如果窃税率过高,与小毛贼无异,导致流民或暴民遍地;窃税率过低,不仅导致收入下降,还可能让利于民,民富而黑手党穷,危及其统治根基。所以,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黑手党家族在边际上寻求最优窃税率,即边际税率等于边际收益。
黑手党家族还愿意给被统治者提供一定的公共用品,比如防洪防盗设施、限制疾病传播的制度、甚至一套打击犯罪、保护私产的司法制度。
为什么黑手党家族愿意提供公共用品?
黑手党家族依靠垄断当地暴力权获得收入,投入公共用品尤其是暴力基础设施,可以保障其垄断权,同时投入更多的公共用品,有助于促进生产、扩大税基,从而获取更多的窃税收入。
但是,黑手党家族不可能给你建立一个高度福利制度。当边际公共投资等于边际窃税所得时,黑手党家族将停止对公共用品的投入。所以,尽管被统治者也从公共用品中获得便利,但是其所获得的好处,是不可能超过黑手党家族的。这就是统治者的底色。
有意思的是,被统治者似乎愿意接受黑手党式的统治。流寇、山贼、土匪将他们沦为涸辙之鲋,洗劫一空,而黑手党家族至少还留有余地。被统治者自发组织防护队伍的费用过高,相比之下黑手党的保护费可能更低。这就是奥尔森所说的黑手党家族与被统治者彼此之间有共容利益。
也因此,聪明的统治者会利用被统治者的“愿意”为其建立统治合法性,他们不会承认自己是匪帮,宣称其统治是为民除害、为民谋利,甚至借助宗教为其掩护,自称君权神受、真命天子。这就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秘诀。
“他不是一匹捕食鹿的狼,而是一个要确保其所养的奶牛能够得到护养的牧场主。[1]”这叫天子牧羊。
奥尔森的智慧在于,将“罪犯的比喻”上升为国家的起源、兴衰的一般性解释。
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奥尔森将统治者区分为流动匪帮和固定匪帮,小毛贼、土匪、马匪被称为流动匪帮,即流寇,黑手党家族被称为固定匪帮,即坐寇。奥尔森从中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流寇和坐寇的行为差异,决定着国家的起源。
例如,长期以来,对中原王朝和定居农民来说,大漠游牧民族是极具威胁的流寇。匈奴、契丹等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其统治者没有固定的统治疆域。每当进入秋收时节,中原农业区容易遭到流寇洗劫,北方干旱年份更甚。
陈志武老师的团队在其《文明的逻辑》中展现了量化历史的研究成果:他们收集了从公元前220年到公元1839年的历史数据,发现平均10年中每增加1个旱灾年份,北方游牧民族在该10年中攻打中原的概率会增加26%,在更长时间内进攻中原的概率增加57.6%[2]。
可见,干旱增加,游牧民族发动战争的收入预期增加;降雨增加,可以抑制游牧民族的战争。这就是风险催生了暴力。
与流寇相对的中原王朝属于坐寇。坐寇是定居文明的统治者,他们有着明确的疆域意识,从秦汉开始大修长城,试图阻击大漠流寇的侵扰。与黑手党家族无异,坐寇愿意投资一定的公共用品,包括司法体系,制定刑法和民法,打击犯罪,保护私产。或许,坐寇也会制定所谓的宪法,但这宪法是他制定的,不是约束权力的。
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坐寇可谓源远流长,似乎很难追溯到流寇时代。长期以来,我们并未发现流寇与坐寇有何区别。流寇,杀鸡取蛋,竭泽而鱼;坐寇,懂得调整渔网的密度,还可能分休渔期和捕鱼期,有时放水养鱼,有时适度捕捞。
历史学家吴思对此做了精彩的论述,他将暴力掠夺的收益定义为“血酬”,将“全部税收-公共开支”的收益,定义为“法酬”。他指出,“法酬也是暴力掠夺的收入,但是比较高级,有节制,有自律,有规矩。法酬是血酬的升级版,血酬的2.0版。[3]”
在奥尔森看来,二者有本质的差异,流寇意味着毁灭文明,坐寇意味着创造文明,而且是创造国家文明。流寇一旦走下马背,画地为牢,促耕、勖植、督获、征税,那就标志着国家的诞生。当然,此国家非彼国家,意为王朝国家/城邦国家。
对经济学乃至政治学来说,奥尔森这一发现可谓价值连城。政治学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有暴力学说、神权论、祖权论、社会契约论等,没有深入考察人的经济行为。奥尔森考察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如何有限约束条件下行动,进而形成国家的。
坐寇与民众,是统治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同时他们之间还是一种基于经济人假设的交易关系。尽管他们之间的交易,并非完全自愿的,也非社会契约论所说的公平与正义的,但是在当时约束条件下的最不坏的交易。
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比统治关系更有价值。流寇与民众,是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这种关系只会毁灭文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又无法解释文明。如果我们想知道,坐寇创造了效率,而非流寇,我们只能从交易的角度去解释。所以,我将坐寇的诞生,理解为国家市场的起源。
与一网打尽的流寇相比,民众更愿意接受坐寇的统治,为坐寇提供税收,后者为被统治者提供一定的公共用品。防水防盗等基础设施,促进了生产与定居文明。当时约束条件下的这种交易产生了经济效率,从而解释了国家的作用。
蒙古族的铁蹄踏遍亚欧大陆,他们试图走下马背,建立王朝统治。这就是从流寇转化为坐寇。今天的说法是“革命党变成执政党”。但是,蒙古王朝在中原的统治并不成功,不到一百年时间就被汉人王朝击败,最终退居漠北。
这里藏着两个问题:
一、既然坐寇比流寇更有效率,为何坐寇还会被流寇击败?这个问题等于雅典城邦为何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斯巴达所击败?
二、既然坐寇有效率,那么王朝国家/城邦国家不断更替?
第一个问题很难回答。在冷兵器时代,坐寇对比流寇的效率没有拉开代际差,进入热兵器时代,流寇击败坐寇的概率极低。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坐寇并非总是有效率的。以上讨论的坐寇的经济行为,都是基于一种理性假设,而实际上坐寇的行为,不总是理性的。坐寇常常横征暴敛,鱼肉乡里,甚至与流寇无异,烧杀抢掠,无恶不作。
这就是诺斯说的“国家的悖论”: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经济衰退的根源。
上面我们讨论了在什么情况下,坐寇愿意保护私产、愿意投资公共用品。下面需要关注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坐寇可能破坏私产、没收私产,甚至巧取豪夺,走上自我毁灭之路?
原因可能来自多方面:
其一,暴力垄断的挑战。
与流寇的最大差异是,坐寇拥有区域垄断权。坐寇一旦意识到其垄断权遭受威胁,不管是内部威胁还是外部威胁,他们可能做出最不可思的动作,如不顾一切地压制民间活动,打压舆论与思想,大规模征税,武装暴力机关。尽管他们可能意识到,这些举动对经济构成伤害,但他们认为,这是维护权力必须付出的代价。历史的教训是,王朝国家往往毁于权力的疯狂行为击溃了经济根基。
其二,王朝国家的合法性。
权力合法性来自三方面:一是权力来源,即公众授权,或民选;二是权力监督,即权力使用未突破宪法;三是权力使用,即权力使用带来效益,包括安全、经济等。
坐寇统治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至少前面这两个方面是缺失的,那么其统治合法性就依赖于权力绩效。在古代,民众甘受统治的重要原因是坐寇能够提供安全保障。一旦经济绩效无法保障,权力合法性变得脆弱,坐寇只能寻求安全保障,设法为被统治者树立一个假想敌,长期仇恨之、丑化之;同时,对内部的控制更加严格,甚至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其三,坐寇治理缺陷。
王朝国家的权力合法性问题,决定了坐寇治理缺陷。卢梭将政治制度划分为民主制、贵族制与独裁制三种,坐寇不可能使用民主制,只能可能是贵族制与独裁制。其中,贵族制有三种: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卢梭推崇贵族制,尤其是第二种,但是正如卢梭所言,最开始,坐寇的权力配置最终会走向世袭制,其实就是家族独裁制。
坐寇比流寇更重要是私产的保护,这也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但是,在家族独裁制、独裁制中,不论是明君还是圣主,坐寇对私产的保护都不可能是彻底和稳定的,随时可能因个人意志而改变,因此其统治不可能带来持续的效率增长。
英国经济学家麦迪森使用统计方法在《世界经济千年史》中给我们揭晓了答案:在公元后的第一个千年里,不论是东方王朝国家还是西方城邦国家,经济都处于长期停滞状态,我们称之为“千年停滞”。直到15世纪开始,西欧经济才开始增长,此时正好是黑死病之后城邦国家的衰败阶段,而东方长期停滞的时间则更长。
尽管坐寇的出现,代表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达成了交易,但是被统治者过度被动、脆弱、不公平与不自由。真正自由公平的交易,私有产权的永久保护,才可能带来经济的持续增长。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私产保护是国家兴衰的关键变量。王朝国家一定程度上保护私产,但是并不彻底,而现代国家的宪法原则之一是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奥尔森提出经济繁荣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私有产权必须牢靠、明确。第二,必须根除任何形式的掠夺[1]。
张五常与弗里德曼的第一次相识便源自关于私产的对话。1963年,在洛杉矶一个小市镇的研讨会上,弗里德曼发言谈私有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他举日本明治维新为主要例子,说明治维新是因为土地有了私用权而使经济发展一日千里。
还是学生的张五常听后提出不同意见:“那不对!土地的私用权在明治之前的日本早已存在,明治维新的主要改革,是把私用的土地加上自由转让权。”他接着说,这似乎是“封建”地权与“现代”地权的主要分别。
弗里德曼对张五常的回答很满意,问道:“你是在哪间大学任教的?”张五常答道:“我是个学生,艾智仁的学生”。弗里德曼回了三个字:“怪不得!”艾智仁就是Alchian(阿尔钦),是产权理论大师。
这是一次很有意思的对话。但是,张五常没有抓住“封建”地权与“现代”地权之间的根本区分。在古代,也存在私产,坐寇也一定程度保护私产,但是现代国家将私产上升到产权的概念。从私有财产到私有产权,这在政治与司法观念上是一次重要飞跃。
二者有何区别?张五常说,日本封建时代的土地允许私有,但不能转让,明治维新后允许自由转让。其中,转让权就是产权概念,是私有产权权属的一部分。除了转让权,所有权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可见,日本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只有私产,但无产权,或彻底的产权。没有转让权、收益权,私产就无法流通,无法有效配置,进而抑制经济效率。
所以,王朝国家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历史鸿沟,便是私有产权(非私有财产)的确立与保护。自然,如何保护私有产权,也就成为历史难题。
人类在近代走了一段歧路,即对私有产权的否定。实际上,世界上只有两种物权:一是私有产权,二是无产权。没有第三种可能,也没有公共产权。一切公共产权,都以私有产权的形式存在。如果你认为存在公共产权,那一定是你对它失控了,它正成为了别人的私有产权。国家不是公共产权吗?实际上,现代国家的最大进步是国家权力的私有化。
很多人认为,设立宪法就能保护私有产权。实际上,几乎每个国家的宪法都写着保护私有产权,以及赋予公民各类自由,但执行结果却千差万别。所以,更根本的不是宪法,而宪法治理。
奥尔森主张民主政府或代议制政府,但是民主政府不是宪法治理的全部。真正的宪法治理,是如何有效地分配与约束公权力。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此做了精彩分析:“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混乱就会替代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4]”而译者的注释或许更易懂:“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便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4]”
最后,一条铁律,放在任何国家都成立的铁律:保护私有产权,则文明;毁灭私有产权,则野蛮。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私有产权的合法性是生命权——最本源的私有产权,其它一切私有产权都是生命权的衍生之权利。
参考文献:
【1】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1月;
【2】陈志武,文明的逻辑(上),中信出版社,2022年3月;
【3】吴思,从血酬到法酬——暴力要素及相关均衡,辛庄课堂,2024年07月;
【4】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