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415/j.cnki.fxpl.2014.05.017
从2013年11月开始,乌克兰政局动荡。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其地位问题举行了公民投票,投票者中有96.6%支持克里米亚独立并与俄罗斯重新合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议会遂于3月17日决定克里米亚独立成为主权国家“克里米亚共和国”,同时决定加入俄罗斯联邦;3月18日,俄罗斯联邦与克里米亚签署了克里米亚入俄条约;在俄罗斯国家杜马与联邦委员会先后批准了克里米亚(以及塞瓦斯托波尔市)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3月21日签署了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法案,从法律上接受了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
虽然克里米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仅仅存在了一天,但是在法律上,克里米亚公投独立与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以及后者接受克里米亚是两个不同的行为,需要分开理解。因此,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分析这一事件涉及的国际法问题,第一部分将从国际法院有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咨询意见分析克里米亚公投独立的合法性问题,第二部分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的合法性问题,第三部分总结克里米亚公投入俄的后果与影响。
一、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看克里米亚的公投独立
要从国际法角度认识克里米亚公投独立的行为,就无法绕开国际法院于2010年作出的有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由于克里米亚公投独立和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在表面上具有相似性,因此有些媒体和政治人物已经将两者相提并论,似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构成了一个先例,能从中找到理解克里米亚公投独立的国际法依据。例如,2014年3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在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发表讲话,请求两院批准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他在讲话中专门提到了“著名的科索沃先例”,指出国际法院认定了一般国际法不包含对宣布独立的禁止。那么,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真的构成了克里米亚可以遵循的先例吗?
(一)国际法院如何认识国家内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权利
科索沃曾是前南斯拉夫的一个自治省,但这种自治地位于1990年被取消,导致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的反对。1999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军队和科索沃武装人员之间冲突的升级导致北约的军事干涉,随后联合国介入,安理会通过第1244号决议将科索沃置于联合国的管理之下。科索沃议会于2008年2月17日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塞尔维亚则拒绝予以承认。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3/3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出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考虑了几十个国家的意见、评论、陈述以及科索沃代表的陈述之后,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了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一般国际法并不包含可适用的对宣布独立的禁止,而且科索沃宣布独立也不违反安理会的第1244号决议创立的特别法。
联大请求国际法院回答的问题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按一般逻辑,国际法院应从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如果国际法中存在禁止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规范,则科索沃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即违反国际法;如果国际法中存在允许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规范,则科索沃的行为符合国际法。然而,国际法院只回答了这一问题的第一项,并且是从反面回答的,即科索沃的行为并非不符合国际法即不违反国际法,但没有回答问题的第二项。国际法院的解释是,它只需要回答“可适用的国际法是否禁止宣布独立”,或者说需要决定“通过独立宣言是否违反国际法”,而不需要回答国际法是否赋予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积极权利,更不需要回答国际法是否一般性地赋予了一个国家之内的实体单方面脱离的权利。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需要判断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而无需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是对一种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的行使。
国际法院仅断言国际法并不禁止一个国家之内的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而没有明确否定国际法中不存在分离权。那么,能否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将其解释为国际法允许一个国家之内的实体单方面脱离该国、宣布独立?按照通常的语义,“允许”意味着一种权利,权利意味着对享有和行使的任何禁止和干涉都是非法的。但是,国际法中显然不存在一般性地授权一个国家之内的实体单方面脱离该国独立的规则,因为如果这种规则明确存在,任何选择独立的实体就可以这种分离的积极权利———即国际法院所说的“positiveentitlement”———对抗任何反对行为,而国际法院也就不必费心从反面论证国际法不禁止这种行为了。因此,这种“允许”至多可以理解为完全没有规定,即国际法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分离。在这种情况中,允许或禁止本国的一部分脱离就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所规定的“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完全由各国自行决定,其他国家不得予以干涉。如果一国的法律(如塞尔维亚法律)禁止本国的任何部分单方面脱离,则诸如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虽然如国际法院所说不违反国际法,但将违反国内法。然而,是否违反国内法并不是一个能由国际法调整、国际法院判断的问题。
对于国际法院有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咨询意见,有各种不同的解读。实际上,国际法院的意见是如此晦涩、模糊,以至于支持或反对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宣称自己获得了胜利:支持者说这没有违反国际法,反对者说这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但无论如何,基于国际法院没有断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违反国际法,至多只能得出克里米亚公投独立也没有违反国际法的结论,但绝不能说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或者克里米亚公投独立是对国际法所规定或承认的一种权利的行使。
(二)国家内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与国家领土完整原则的关系
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破坏了塞尔维亚的领土完整,因此塞尔维亚以及许多国家在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意见和评论中,认为国家领土完整原则中包含了对国家内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的禁止。对此,国际法院承认这一规定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原则是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内容,但认为这一原则的范围只限于国家间关系的领域,言外之意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一国内部。这种判断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理由是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任何国家内实体单方面寻求分离的行为都是对维护国家领土完整这一国际法规则的违反,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并不能被认为是没有违反国际法。
然而,简短地说国际法院将领土完整解释为仅适用于国家间关系而不适用国内关系犯了机械性错误是不够的,对于国家内实体也应遵守领土完整原则,还必须找到实在国际法中的根据。在这一方面,应该进一步考察国际法院认为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许由于这一宣言的标题中出现的是“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Friendly Relations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其内容仅有关国家间关系。不过,《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内容并不只适用于国家间关系。该宣言宣布的诸项原则的适用主体都是“各国”,仅有一个例外,即有关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与自决的原则———其适用主体除了“各国”以外,还有“各民族/人民”。但是在这一原则之下,有一段是没有明确的适用主体的:有关民族/人民自决的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这一段没有明确前述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谁”采取破坏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行为,那么这一“谁”就是广泛的,既有可能是其他国家,也有可能是国家内的实体。因此,包括民族/人民在内的国家内实体也不得以诸如分离等方式破坏他们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国家的领土完整。
如果可以认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因为有损塞尔维亚哈的领土完整而违反了国际法,那么克里米亚单方面宣布独立、脱离乌克兰将同样违反国际法。
(三)自决权问题
自决权是否能够成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克里米亚公投独立的理由?自决权的确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支持,但是就自决权的具体范围存在很大争议:自决权是否适用于任何民族/人民即也适用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的民族/人民之外的情况?如果适用于这种情况,自决权是否包含了从既存国家脱离的权利?
对此,国际法院称,一则各国存在极大的意见分歧,二则这超出了联大提出的问题的范围,因此它没有必要予以解决。目前较为普遍(但非一致)的认识是,并非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的民族/人民也享有自决权,但仅限于“内部自决”,而不包括“外部自决”,当然也就不包括作为其一个方面或行使方式的分离。这是因为,如果一般性地承认任何民族/人民凭其意愿从既存国家脱离的权利,就将严重动摇作为国际体系之最基本、最核心单位的国家的稳定性: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如果承认任何一个民族/人民都具有无条件的自决权,而且这一权利中包含了分离权,则首先许多国家将会分裂,由此新出现的国家也几乎不可能是单一民族,很可能会继续分裂。按沙赫特所说,这就像是“俄罗斯套娃”一样,打开每一层都会有下一层。
因此,除非认定塞尔维亚对于科索沃来说是一个“外国”并对其进行了统治和占领,否则即使承认科索沃享有自决权,这也不意味着它有权脱离塞尔维亚、单方面宣布独立。克里米亚的情况又与科索沃的情况存在很大不同,这些不同使得克里米亚更难以自决权作为其公投独立的法律基础。自决权的主体是“民族/人民”,如果说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有可能称得上是有别于塞尔维亚人的一个“民族/人民”,那么在克里米亚甚至不存在这种程度和意义上的“民族/人民”。根据乌克兰2001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的202.4万人口中,俄罗斯族人占58.3%、乌克兰族人占24.3%、克里米亚鞑靼族人占12.0%,而在乌克兰的整个人口中,则是乌克兰族人占77.8%、俄罗斯族人占17.3%。鉴于俄罗斯族人与乌克兰族人都属于斯拉夫人、都信奉东正教,恐怕很难说克里米亚居民构成了有别于乌克兰主体民族/人民的“克里米亚民族/人民”。实际上,如果说克里米亚存在任何有别于乌克兰主体民族/人民的“民族/人民”,那应该是属于蒙古-突厥人、信奉伊斯兰教、说鞑靼语的克里米亚鞑靼族人。如果说克里米亚的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有权以自决的名义脱离乌克兰独立,那就没有什么理由阻止一直认为自己才是克里米亚的原住民和主人的克里米亚鞑靼族人以同样的名义脱离克里米亚或俄罗斯独立建国。实际上,由于斯拉夫人与克里米亚鞑靼族人之间的民族矛盾,后者已经走出了这一步:不仅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抵制了3月16日的公投,而且“克里米亚鞑靼人民忽里勒台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了有关实施自决权的决定,宣布“开始克里米亚鞑靼人民在他们的历史领土克里米亚上建立(恢复)民族-领土自治的政治和法律进程”。这种情况充分印证了沙赫特有关“俄罗斯套娃”的担心。
(四)“救济性分离”问题
自决权中并不包含一个并非受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的民族/人民脱离其母国的分离权。但有一种理论认为,“救济性分离”是这一规则的例外。在科索沃案中,就有一些国家提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根据“救济性分离”的权利而符合国际法。但是,对于国际法是否规定了一种“救济性分离”的权利,以及在科索沃是否存在能引起“救济性分离”的权利的情况,国际法院同样指出各国存在意见分歧以及这超出了联大的问题的范围,因此它不必解决。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同样既未肯定“救济性分离”的权利,也未加以否定。按照学者的解释,如果一国之内的某一民族/人民遭到所在国家的系统压迫、其成员的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人权被大规模侵犯甚至其本身的生存都受到威胁时,就有权利作为最后的手段诉诸“救济性分离”、寻求脱离所在国家。作为一种理论,“救济性分离”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并将其用于说明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宣布独立的合理性。两位法官在其单独意见中实际上也赞同这种理论,尽管他们没有明确使用“救济性分离”的说法。
然而,许多国家在其意见、评论和陈述中反对国际法中存在“救济性分离”,并不同意“救济性分离”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中的权利。学术论著中,除了否定国际法中存在一般性的分离权、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语境之外的自决权中不包含分离权以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救济性分离”理论提出了批评。例如,有学者认为,“救济性分离”的理论缺乏国家实践的支持,诸如孟加拉国脱离巴基斯坦、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解体等情况都不能证明国际社会接受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救济性分离”。还有学者干脆否认“救济性分离”的权利的存在,称之为一种“法律神话”。另外,即使“救济性分离”的理论成立,这种理论能否适用于科索沃的情况也有一定疑问。科索沃的自治省地位被取消后,塞尔维亚的确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进行了残酷镇压。但是,在1999年北约采取军事干预、联合国进行“托管”之后,塞尔维亚被指控在科索沃犯下的种族清洗和侵犯人权行为已经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从塞尔维亚脱离而独立还能构成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所遭受的迫害和人权侵犯的救济吗?
即使“救济性分离”的理论成立而且可以适用于科索沃的情况,这一理论也无法适用于克里米亚。在克里米亚从未发生过类似于科索沃的情况:克里米亚自1991年成为乌克兰的唯一一个自治共和国以来,一直享有高度自治地位(尽管乌克兰曾试图改变这一情况);在克里米亚公投之前或之后,并不存在乌克兰对克里米亚的任何民族的暴力迫害。因此,克里米亚居民不存在脱离乌克兰以免受迫害的问题,而且这种迫害是不能假设的。实际上,即使说“救济性分离”的理论成立,在克里米亚最有资格援用这一理论的也不是支持克里米亚独立的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而是克里米亚鞑靼族人。自从俄罗斯1783年占领克里米亚,克里米亚鞑靼族人就一直受到沙皇政权和苏联政府的迫害;特别是在1944年,苏联从德军手中收复克里米亚之后,以“与德国占领军勾结”的罪名将18万克里米亚鞑靼族人强行迁出克里米亚,他们直到1989年才被允许返回。而即使回到故乡以后,克里米亚鞑靼族人虽然没有受到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的公然迫害,但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上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即使“救济性分离”的理论适用,克里米亚鞑靼族人也比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更有资格援用这一理论。
(五)“独特情况”的问题
1945年以后,在并非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的情况中,一国的一部分脱离该国而宣布独立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种分离经过了母国以某种方式表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中,由分离而新建立的国家一般会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经过母国同意的单方面分离。在这种情况中,就算这些领土能够成功地从母国脱离,它们的独立国家资格最多也只得到少数几个国家的承认。这两种情况的区别表明,一国的一部分能否成功脱离该国成为独立国家的一个关键标准是母国的同意,只要这种分离受到母国的反对,国际社会就极端不愿意接受这种单方面的分离。
科索沃宣布独立属于未经母国同意单方面脱离的情况。但是,现在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已经达到了108个,这显然有别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中的其他例证。如果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违反国际法,何以如此多的国家承认其独立?对此,一种认识是,科索沃宣布独立属于一种“独特的”或“自成一类的”(suigeneris)的情况。这种说法最初是由联合国秘书长负责科索沃地位进程特使马尔蒂·阿赫蒂萨里提出的:“科索沃情况独特,需要独特的解决办法。”他认为科索沃重新加入塞尔维亚不可行、对科索沃继续实行国际管理无法持续,因此科索沃在国际监督下独立是唯一的可行办法。的确,在1999年北约进行军事干涉、科索沃由联合国管理之后,塞尔维亚没有对科索沃行使任何治理权。另外,从1999年到2008年,就科索沃的前途和地位,各有关方在国际监督之下进行了多轮谈判,但未能达成各方都同意的结果。在向国际法院提出的意见、评论和陈述中,十几个国家也提出科索沃宣布独立是一种“自成一类的情况”,不应该被视为构成类似情况的先例。
然而,克里米亚从来没有处于这种情况中:乌克兰对克里米亚的主权和治权是连贯的,尽管龃龉不断,但克里米亚从未就其地位与乌克兰政府进行任何正式谈判而是径行公投、宣布独立。如果说科索沃独立是尝试了所有办法之后迫不得已的结果,那么克里米亚也完全不属于这种情况。
(六)小结
由上述分析可见,国际法院在“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的咨询意见中,并没有承认一个国家内的实体单方面的分离权。如果认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因有损塞尔维亚的领土完整而违反国际法,那么克里米亚单方面公投独立也违反国际法。即使认定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享有自决权,而且这一权利中包括了救济性分离的权利,作为克里米亚多数居民的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也不享有这一权利。即使与科索沃有关的某些特殊事实使之成为“自成一类”的情况,克里米亚也由于没有这些特殊事实而无法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援作其公投独立的先例。
二、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的国际法问题
科索沃与克里米亚还有一个重大不同:科索沃只是宣布独立,并没有要求加入任何国家,也没有任何国家谋求吞并科索沃;而克里米亚在宣布独立的同时即决定加入俄罗斯,俄罗斯也接受了克里米亚入俄。克里米亚“入俄”引起了有别于其“独立”的单独法律问题。
(一)克里米亚“入俄”的历史和政治原因
克里米亚是位于乌克兰最南端插入黑海的一个半岛,1783年由俄罗斯从土耳其手中夺取,1921年成为当时属于苏联的俄罗斯联邦的一部分;1954年,为纪念乌克兰与俄罗斯合并300年,苏联政府将克里米亚由俄罗斯划归乌克兰;1991年,苏联解体时,克里米亚以自治共和国的身份加入乌克兰。但俄罗斯联邦的黑海舰队仍驻泊在克里米亚、以塞瓦斯托波尔为总部,并且在政治、文化、经济和历史记忆方面对克里米亚有相当大的影响。
由于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一部分才60年(其中有37年乌克兰和俄罗斯还同属苏联),因此在克里米亚一直存在明显的亲俄情绪以及脱离乌克兰加入俄罗斯的呼声,乌克兰对克里米亚的分离倾向则保持着相当的警惕。然而,据称这种倾向并不强烈。两位学者在201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称,虽然克里米亚的俄罗斯族人和乌克兰族人都具有亲俄倾向,但对脱离乌克兰并无兴趣;俄罗斯对扩大克里米亚的分离运动也没有兴趣,而只是要求在该地享有一种特别地位。另有一位学者也不同意有关克里米亚的两个认识:俄罗斯意欲吞并克里米亚,只不过在等待合适时机;以及俄罗斯对克里米亚构成了最大的安全威胁。
最近发生的情况证明,认为俄罗斯对于改变克里米亚隶属乌克兰的状况没有兴趣的论断显然过于乐观了。实际上,在俄罗斯,一直存在一种民族统一的情绪,认为克里米亚是或应该是俄罗斯的一部分。俄罗斯虽不便公开向乌克兰索还克里米亚,但也不愿意完全放弃———俄罗斯联邦议会曾于1992年决定废除1954年苏联政府将克里米亚由俄罗斯划归乌克兰的决议,于1993年又通过了关于收回塞瓦斯托波尔市的法令。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导致任何效果,但表明了俄罗斯对克里米亚的基本态度。
除了民族情感以外,克里米亚对俄罗斯联邦还具有重大的战略利益。自苏联时期,以克里米亚为基地的黑海舰队就是苏联控制黑海的重要军事力量。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经过极为困难的谈判,最终于1997年签订协议对黑海舰队进行了分割,并约定俄罗斯联邦租赁塞瓦斯托波尔20年,供其黑海舰队驻泊。2010年,两国又签署协议将俄罗斯黑海舰队的驻留期限自2017年延长25年。这一协议保障了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和黑海的利益,但据美国的詹姆斯敦基金会于2010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这一协议在乌克兰遭到了强烈反对,而维持这一协议的唯一办法是确保亲俄的亚努科维奇一直当权;一旦亚努科维奇被反对派推翻,俄罗斯联邦为了防止乌克兰新政府废除关于延长俄罗斯黑海舰队驻留期限的协议,就可能采取导致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脱离乌克兰、加入俄罗斯的行动。最近发生的情况证实了这份报告的预测。
可以看出,俄罗斯与克里米亚的历史联系只是克里米亚入俄的一个必要条件,但非根本原因。实际上,如果乌克兰能够继续保证俄罗斯联邦在克里米亚的战略利益,特别是黑海舰队的驻留,那么俄罗斯联邦从法律上将克里米亚变为本国的一部分可能并不那么重要。但是,在俄罗斯联邦看来,乌克兰政局发生动荡、亚努科维奇下台等已经发生的情况以及乌克兰倒向西方甚至加入北约的可能前景都将严重威胁其在黑海的战略利益,因此俄罗斯联邦不顾乌克兰的反对,“接受”了克里米亚的入俄请求。
(二)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的法律分析
然而,不管俄罗斯联邦在克里米亚具有多么重要的战略利益,其“接受”克里米亚入俄的行为从国际法角度来看都是很成问题的。
首先,根据国际法院认为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占有原则”(principle of utipossidetis),在一个国家解体、其组成部分独立成为不同的国家时,这些部分之间原先的行政边界就成为它们成为独立国家之后的国际边界。在苏联解体后也适用了这一原则。苏联解体后形成的各国(波罗的海三国除外)在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定》中承诺“承认和尊重各自的领土完整和联合体之内现有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后来又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宪章》中重申“国家边界不可侵犯、承认现有边界并拒绝非法获得领土”,而这些“现有边界”实际上就是苏联时期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行政边界。因此,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和乌克兰各自成为独立国家时,它们之间在苏联时期的行政边界就成为国际边界,而根据这一边界,克里米亚是乌克兰的领土。另外,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在1997年签订的《友好、合作和伙伴关系条约》中也承诺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破坏现有边界、互不干涉内政。因此,无论是根据一般国际法、《联合国宪章》还是俄罗斯联邦与乌克兰之间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该两国都承担彼此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义务。俄罗斯联邦在未经乌克兰同意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宣布接受作为乌克兰合法领土的克里米亚加入本国,这显然违反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承担的义务。
其次,对于克里米亚于1954年由俄罗斯划归乌克兰,普京3月18日讲话称,这一出于苏共领导人赫鲁晓夫的“个人动议”的决定违反了当时的宪法规范,是在幕后作出的。这能否成为俄罗斯联邦单方面“收回”克里米亚的理由?在历史上,一国收回割让给他国的领土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这些情况中的割让都是使用武力胁迫的结果,而非自愿行为。克里米亚由俄罗斯划归乌克兰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其一,当克里米亚由俄罗斯划归乌克兰时,俄罗斯与乌克兰同属苏联,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苏联的内政,不受国际法调整。只有在俄罗斯与乌克兰均成为独立国家以后,它们之间的关系才受国际法调整,而此时克里米亚已经是乌克兰合法领土的一部分。其二,克里米亚划归乌克兰并非出于乌克兰对俄罗斯的胁迫,而是出于苏联政府的决定,无论这一决定当时是如何作出的,乌克兰都是无过错的第三方,不应为苏联政府或苏共领导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三,俄罗斯的态度和做法前后矛盾:如果克里米亚划归乌克兰自始无效,就不存在将其废除的问题;如果克里米亚划归乌克兰被废除,对俄罗斯而言克里米亚已经不再是乌克兰的一部分而应该是俄罗斯的一部分;如果克里米亚已经成为俄罗斯的一部分,则不存在其“加入”俄罗斯的问题。实际上,当俄罗斯与“独立”的“克里米亚共和国”签署入俄条约时,就等于承认克里米亚此前并非俄罗斯领土,而只能是乌克兰领土。
(三)小结
由上述介绍和分析可见,虽然克里米亚在历史上长期属于俄罗斯、在归属乌克兰之后也与俄罗斯在各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领土的一部分毕竟是俄罗斯本身承认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因此,一方面,尽管鉴于乌克兰政局的变化,俄罗斯联邦可能认为相关条约将不会得到遵守,但应该继续以法律手段保证其黑海舰队的驻留问题和在克里米亚的战略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俄罗斯对克里米亚的地位存在质疑,也应该努力通过与乌克兰协商并符合国际法规则的方式解决。俄罗斯联邦不能仅考虑本国的战略利益,以乌克兰本无过错的历史原因为由,单方面接受克里米亚入俄,从而干涉乌克兰的内政、侵犯乌克兰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克里米亚公投入俄的后果与影响
冷战结束后,世界上又出现了新一轮国家解体的浪潮。前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充满了血腥和暴力,苏联的解体则相对平稳,没有经过大规模的暴力冲突。然而,在这种平稳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隐患。在政治方面,作为苏联的政治和军事力量最主要继承者的俄罗斯联邦力图将已经独立的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保留在其势力范围之内而不是倒向西方(波罗的海三国因其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许多国家的政府和民众也面临着“亲俄”还是“亲欧”的选择———而这正是乌克兰危机的症结所在。一旦其中任何国家显示出倒向西方的倾向,俄罗斯就会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阻止和干预。
在领土方面,苏联时期的行政边界在苏联解体后成为了新产生各国之间的国际边界,但苏联时期的边界“是以相当随意的方式划分的,反映了各种不同考虑———人口的民族分布、历史和文化差别、经济效能和政治便利———之间的折中解决方式”,而没有以民族分布为首要考虑。因此在苏联解体后,虽然新产生各国的正式立场是维持现有边界,但在许多国家之内都存在改变某些边界的呼吁。在民族方面,在苏联解体以后形成的绝大部分新国家中,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如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族人就达2500万),一旦这些少数民族寻求自治(或更高程度的自治),甚至是独立建国或脱离所在国家而加入另一国家,就会产生矛盾甚至是武装冲突。
现在看来,成为危险先例的,恐怕不是科索沃,而是克里米亚。上述美国詹姆斯敦基金会的报告曾警告说,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是潜在的“导火索”,对欧洲的地区稳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大于2008年俄罗斯入侵格鲁吉亚。该报告不幸言中了。集前述隐患于一身的克里米亚的公投及入俄好像成为了“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张: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德涅斯特河东岸的斯拉夫人于1990建立的“德涅斯特河沿岸摩尔达维亚共和国”于2014年3月18日请求加入俄罗斯;乌克兰东部的顿涅茨克州和卢甘斯克州则试图追随克里米亚的道路———该两州于2014年5月11日举行了公民投票、次日宣布成为“独立国家”,并谋求加入俄罗斯联邦。但与克里米亚不同的是,在这两个地区已经爆发了亲俄武装力量与乌克兰军队之间的流血冲突。虽然俄罗斯与乌克兰或北约也不太可能爆发直接的武装冲突,但已经有人断言,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使欧洲陷入了冷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危机之一。
这一危机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原因,而民族矛盾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而且,乌克兰的民族矛盾并不是在乌克兰族人与俄罗斯族人之间,而是在东部说俄语、信奉东正教、倾向于俄罗斯的居民(其中乌克兰族反而占多数———在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两州的人口中乌克兰族人占近60%)和西部说乌克兰语、信奉天主教、倾向于西方的居民之间。实际上,乌克兰危机不过是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三百年爱恨情仇”借由乌克兰政局动荡、克里米亚脱乌入俄的再一次体现。对于这种复杂的局面,无论是单纯地强调维护乌克兰的领土完整,还是坚持民族/人民自决(就算是其中包含了分离权),都无法圆满地解决乌克兰危机。
随着乌克兰国内紧张局势的升级,克里米亚公投入俄已经不再占据报纸的头条,而是让位于乌克兰东部愈演愈烈的流血冲突,各方解决这一冲突的努力也未见效果。新当选的乌克兰总统波罗申科尽管誓言不放弃克里米亚,但恐怕也只能在解决东部的冲突、国家分裂的危险之后,再着手解决克里米亚问题,而且还会面临俄罗斯的强烈反抗。俄罗斯尽管目前将克里米亚暂时收入囊中,但不仅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而且面临着既不能对乌克兰东部的冲突局势撒手不管,又不能以克里米亚模式接收这一地区入俄的难题。克里米亚的未来命运究竟将如何,目前还很难预测,但迄今为止围绕乌克兰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能不使人担心,克里米亚公投入俄是不是打开了一只“潘多拉魔盒”。
四、结论
乌克兰危机首先是政治性的,因此能否得到顺利化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涉各方的政治智慧和能力。那么国际法能起到什么作用吗?也许对此不能抱太乐观的期望。首先,虽然可以说“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时候都遵守几乎所有国际法规则和它们的几乎所有义务”,但也必须承认,国际法规则被违反、义务不被遵守的情况毕竟存在,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政治利益之时。其次,在诸如国家资格、分离权、自决权等方面,正如国际法院有关科索的咨询意见所显示的,国际法规则仍处于相当模糊的状态中,还有待明确和发展。但是,无论是某些规则不时被违反,还是某些规则不够明确,都不能归咎于国际法本身,因为国际法毕竟是“国有、国治、国享的法律”(a law of,by,and for nations),国际法的任何力量与弱点实际上都是国家及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力量与弱点。因此,只有国家及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改变对国际法的态度、愿意利用国际法的工具,国际关系才能走向和实现法治化,诸如科索沃和克里米亚等问题才不容易发生或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